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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2015年07月28日 10:4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4日证监

  许可【2014】116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2月12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

  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等。巨额

  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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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

  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6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5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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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十七、风险揭示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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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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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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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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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方式

  36、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

  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为当月最后5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 日进

  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8、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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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提取评价日: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

  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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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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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公司办

  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 20 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

  时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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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

  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届长

  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

  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

  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党委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 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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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

  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

  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

  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

  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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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

  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

  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

  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代理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督察长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自2004年3月2日至2007年1月30日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5年6月9日

  至2006年10月21日期间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11月16日至2013

  年11月4日期间任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8月6日起兼任银华

  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2月12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并同

  时担任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周毅先生:详见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详见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14

  更新招募说明书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15

  更新招募说明书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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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18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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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A.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C.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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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贰亿肆仟玖佰捌拾贰万捌仟肆佰零壹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8 人,平均年龄 30 岁,100%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

  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

  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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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

  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

  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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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

  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基

  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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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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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400-600-0686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nesc.cn

  0431-85096733

  (1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0931-9666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lzqgs.com

  4006898888

  (1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25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1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400-666-161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i618.com.cn

  95573

  (1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1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9)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26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2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2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2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0755-33680000;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gws.com

  400-6666-888

  (2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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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2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95525 ; 1010899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ebscn.com

  400-888-8788

  (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3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3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3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96518( 安 徽 )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azq.com

  400-809-6518(全国)

  (3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3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021-32109999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fsc.com.cn

  029-68918888

  (3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39)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4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400-891-8918;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021-962518

  (4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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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43)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4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4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4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95532

  (4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3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4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5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5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5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5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5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 3C座9楼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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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8)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联系人 张莉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5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60)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单元

  联系人 陈广浩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6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2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6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6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68)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赵森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69)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张晶晶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7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3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峰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住所及办公地址

  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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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1月4日证监许可【2014】1168号准予募集

  注册。本基金已于2014年12月9日结束募集,募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份496,272,148.83份,有效认购户数为8,281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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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2月12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000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

  类别的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

  发生上述情形时,如届时基金管理人已管理多只同一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其中

  任意一只基金进行合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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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

  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为当月最后5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

  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

  例如: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12月2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2015年3月24日(含),第一个开放期为2015年3月25日起

  (含)至2015年3月31日(含)期间的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2015年4月1日起(含)

  至2015年6月23日(含),第二个开放期为2015年6月24日起(含)至2015年6月30日(含)期

  间的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 日进

  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37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前2 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时间办

  理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

  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38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

  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人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9

  更新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

  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M<100 万元 0.36%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100 万元 1.2%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40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

  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投资人收取0.50%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2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730天的投资人不收取赎

  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30 天 1.5%

  赎回费率 30 天≤Y<365 天 0.50%

  365 天≤Y<730 天 0.25%

  Y≥730 天 0%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九)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41

  更新招募说明书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0.15%)=1,997,004.49元

  申购费用=2,000,000.00-1,997,004.49=2,995.51元

  申购份额=1,997,004.49/1.060=1,883,966.50份

  即:某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可得到1,883,966.50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客户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60天,其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1,148,00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50%=574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360天的客户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1,142,26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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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附加管理费提取评价日的次日披露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在开放期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开放期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

  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

  以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

  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

  44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范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4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

  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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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优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优势上市公司,同时

  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比来追求绝对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净值的0-3%;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

  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融

  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

  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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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现“主题投资”这个核心理念。深入分析挖掘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各类投资主题得以产生

  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重点投资于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的投资主题中的优质上市公司。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国内股票市场

  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与PPI变动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

  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

  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分

  体现“主题投资”这个核心理念。

  (1)主题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谓“主题”,是指国内外实体经济、政府政策、科学技术、社会变迁、金融市

  场等层面已经发生或预期将发生的,将导致行业或企业竞争力提升、盈利水平改善的驱动因

  素,由于中国经济发展具有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而各主题之间又可以相对独立,所以证

  券市场上会同时出现多个主题投资机会。本基金综合要素、驱动力和投资逻辑三个角度,重

  点关注产业政策、区域振兴、科技进步、经济结构转型、社会结构变迁所带来的投资主题。

  具体说来,可供本基金配置的投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内需增长、消费提振与消费升级、投资

  结构与布局改善、社会保障与医疗改革、节能减排、环保、产业转移、产业链优化、新能源、

  新材料及新科技的应用、城市化的进程、互联网应用、人口老龄化、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收

  入分配改革、汇率改革、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金融工具的创新、经济全球化等等所带来

  的投资主题。由于这些“投资主题”有着深刻的基本面基础,且将导致相关行业或企业经营

  状况的改善,因此,将给本基金带来良好的投资机会。

  投资主题是影响经济发展或企业盈利前景的关键性和趋势性因素,具有动态、前瞻、跨

  行业或跨地区等特征。主题投资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综合运用定量和

  定性分析方法,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深入

  挖掘上述趋势得以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并选择那些受惠于投资

  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资。

  (2)个股精选策略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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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在主题配置策略的基础上,在各投资主题内配置相应的投资标的。本基金主要通

  过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种。具体而言,

  首先根据定量指标进行初选,主要依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

  力、估值等。在定量初选的基础上,定性方面首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主营业务以及其它

  业务对于本基金拟重点配置的投资主题之切合程度与敏感性。然后考虑公司与资产市场的利

  益是否一致;公司的发展是否得到政策的鼓励;公司的发展布局和战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公司管理层的领导能力和执行能力;公司在资源、技术、品牌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企业

  文化、治理结构度等。最后由基金经理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行业增长

  空间广阔、发展布局合理、基本面健康、最具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

  进行重点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内

  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债券类品

  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

  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

  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

  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

  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

  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

  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

  能力。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1)避险。主

  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投资组合的

  49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5、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关

  规定。

  2)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

  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

  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基

  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4)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

  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的

  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

  得到优化。

  (四)业绩比较基准

  年化收益率5%。

  本基金追求绝对收益,因此以年化收益率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准确地

  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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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5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值的10%;

  (16)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1-21项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2

  更新招募说明书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83,951,692.21 55.25

  其中:股票 2,083,951,692.21 55.2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63,492,330.54 41.45

  7 其他资产 124,628,395.65 3.30

  8 合计 3,772,072,418.4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68,009,033.49 29.6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64,603,057.14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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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

  E 建筑业 5,718.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28,888,960.00 0.9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4,004,928.00 2.8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524.00 0.00

  J 金融业 910,120,177.38 31.10

  K 房地产业 101,007,168.00 3.4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296,126.20 0.93

  S 综合 - -

  合计 2,083,951,692.21 71.2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0030 中信证券 4,321,800 141,841,476.00 4.85

  2 600703 三安光电 6,622,165 140,787,227.90 4.81

  3 600837 海通证券 5,824,400 136,349,204.00 4.66

  4 601988 中国银行 26,185,182 114,691,097.16 3.92

  5 601318 中国平安 1,394,015 109,067,733.60 3.73

  6 000046 泛海控股 7,319,360 101,007,168.00 3.45

  7 601818 光大银行 20,893,155 98,824,623.15 3.38

  8 601328 交通银行 13,659,116 87,281,751.24 2.98

  9 600309 万华化学 3,600,391 86,841,430.92 2.97

  10 300274 阳光电源 2,029,828 65,766,427.20 2.2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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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

  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4,723.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4,710.19

  5 应收申购款 123,768,961.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4,628,395.6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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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号 公允价值(元) 明

  (%)

  1 300274 阳光电源 65,766,427.20 2.25 重大事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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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4 年 12 月 12 日(基金合 0.70% 0.52% 0.27% 0.01% 0.43% 0.51%

  同生效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8.47% 1.51% 1.24% 0.02% 27.23% 1.49%

  2015 年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9.37% 1.38% 1.52% 0.02% 27.85% 1.36%

  20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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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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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59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60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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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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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6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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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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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6、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附加管理费之和。其中,基金管理人

  的基本管理费和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本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本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基本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期顺延。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个提取评价日计算并提取。

  1)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

  在每个提取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费: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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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当期封闭期收益率超过 1.25%;

  ②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

  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

  2)提取方法

  ①计算当期封闭期基金收益率超过 1.25%的部分。

  ②计算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

  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部分。

  ③取①和②的孰低者,按照 15%的比率提取附加管理费。

  3)计算公式

  附加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附加管理费=Min{(Pb/Pa-1-1.25%)×Pa, Pb+M-Pmax}×15%×Q

  其中,Pa=当期封闭期首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封闭期,

  Pa 为 1.000);

  Pb=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M 为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

  Pmax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和 1 的孰高者,其中首次封闭期的 Pmax=1.000;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历次分红金额之和。

  Q 为当期封闭期首日总份额。

  附加管理费在每个提取评价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附加管理费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于提取评价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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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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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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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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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附加管理费提取评价日的次日披露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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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2

  更新招募说明书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73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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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

  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

  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本基金

  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和股权相关的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下,基金

  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

  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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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

  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

  基金在开放期内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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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000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2、定期开放机制存在的风险

  (1)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

  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

  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

  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3)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本基金赎

  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

  成本。

  3、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

  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

  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

  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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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合现货的β 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冲

  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证金不足

  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不利或流动

  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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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

  一类别的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发生上述情形时,如届时基金管理人已管理多只同一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其

  中任意一只基金进行合并。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

  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

  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的其他基金(以下简称“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其他基金的合

  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基金拟与被合并基金进行

  合并的预公告,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合并方案,同时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与本基金进行合并的

  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

  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露合

  并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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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后或合并

  实施前(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

  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

  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

  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意一项

  选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

  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

  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转

  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

  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内的巨额赎回

  指定期限内的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但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合并完成之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7)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

  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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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具

  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6、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失败,本基金应当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1)被合并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指定期限内,扣减应赎回款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000 万元,基金份额持

  有人少于 150 人;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8、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

  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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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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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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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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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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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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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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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使用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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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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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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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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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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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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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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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

  类别的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发生上述情形时,如届时基金管理人已管理多只同一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其中

  任意一只基金进行合并。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等

  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

  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的其他基金(以下简称“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其他基金的合并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基金拟与被合并基金进行合

  并的预公告,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合并方案,同时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

  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与本基金进行合并的事

  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基金合并公告

  ①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与本

  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基金

  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

  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②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

  公告。

  ③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后或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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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①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并

  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

  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意一项选

  择权。

  ④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转

  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⑤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转换转

  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

  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⑥指定期限内的巨额赎回

  指定期限内的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但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合并完成之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⑦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

  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4)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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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7)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失败,本基金应当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1)被合并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指定期限内,扣减应赎回款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000 万元,基金份额持有人

  少于 150 人;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9)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

  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2、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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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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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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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 年 03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拾捌亿捌仟叁百捌拾贰万零伍佰贰拾玖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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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

  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与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

  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

  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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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6)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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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20 项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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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理。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托管

  人已尽到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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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投资中期票据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

  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3)单只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只中期票据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5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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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

  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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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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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09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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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

  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

  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或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电话直销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1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披露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2015年3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本基金以2015年3月13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对

  权益登记日2015年3月25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1.500元的分红方案进行了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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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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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2.《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114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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