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老龄办数据,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2.48亿,老龄化水平为17%。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到来使得养老保险问题愈加重要和紧迫。
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当前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中,社会养老保险“有账缺钱”,企业年金“有名无实”,商业养老保险“有心无力”,事关长久稳定的养老问题隐患重重。
2019年职工养老金缺口将超万亿
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居民最主要的养老保障方式,但记者在北京、江苏、安徽、江西等多地采访发现,当前社保基金缺口不断扩大,未来养老资金严重不足。
职工养老征缴收入增长明显低于支出增长,养老基金收支缺口愈加明显,一些省份早已收不抵支。人社部6月30日发布的“2014年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显示,在剔除财政补贴后,全国养老金“亏空”正在逐年扩大。而目前在全国30多个省份中,其实已有18个省的养老保险征缴收入是大于支出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预测,2019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缺口将达1.21万亿元。
除老龄化进程加快外,我国现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金保险模式(简称“统账结合”)是造成基金蓄水池无水可蓄的主因。当前,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收入持续减少,而退休职工养老金支付不断增加,养老金统筹收不抵支。同时,由于财务上实行基金混账管理,允许统、账基金相互调剂使用,使得个人账户积累被用于支付统筹账户不足部分,形成了形式上个人积累,而实质上空账运行的状况,后果是到该支付养老金时,有账目记载而没钱支付。
数据显示,我国个人账户理论记账额2007年为1.2万亿元,到2012年应接近3万亿元;而空账额度在2007年就突破1万亿元,2012年突破2.6万亿元,做实的个人账户额度2012年仅实现3396亿元。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秘书长郑伟表示,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如果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未缴部分视同缴纳,将形成数万亿元的“缺空”,对已经紧绷的养老金总盘子带来巨大压力。随之而来的,是财政补贴逐年增加,各级政府负担日益沉重。
商保资产GDP占比
不及美国1/40
在第一支柱面临巨大风险时,国际经验中大多国家更倚重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却长期遇冷。
一方面是企业年金“有名无实”。自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颁布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规模有所增长,但建立企业年金主体过于单一。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吴志远说,企业年金主要集中在垄断性行业和高盈利性国企,且缺少全国统一、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另一方面,商业养老保险却“有心无力”。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国外养老体系中普遍发挥主导作用的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呈现小而弱态势,无力弥补社保基金的不足。
据专家介绍,美国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养老金和第三支柱个人退休账户养老金构成比约为17%:53%:30%,企业和个人负担超过80%;而我国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占比约为82%:18%,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一模式导致政府在养老体系中负担超过80%。
新华保险总裁万峰说,截至2012年底,我国商业养老保险总资产2078亿美元,占GDP比重仅为2.52%。而同期美国养老保险资产16.85万亿美元,占GDP比重为108%。商业养老保险之弱势可见一斑。
与捉襟见肘的商业养老保险资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居民储蓄面广量大。万峰说,美国储蓄存款占GDP比重不足5%,我国却高达近80%,长期以来的个人“积蓄养老”仍为主流。“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放大,居民个人积蓄却在银行长期趴窝。”
郑伟计算认为,若将我国居民个人储蓄存款、理财资金的5%转化为养老保险资产,就是3.17万亿元;转化10%,是6.34万亿元……“经过十几、二十年,就能积累数十万亿养老保险资产,应对老龄化高峰带来的养老金挑战。”
亟须深挖商保潜力
弥补社保不足
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宜通过政策引导,深挖商保潜力,弥补社保基金之不足,推动我国从“储蓄养老”向“保险养老”、从“政府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型。
微调财税政策,调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积极性。人保寿险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赵忠良认为,税收优惠撬动作用明显。“可以考虑扩大覆盖面,将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直接抵扣个人所得税,或者税前列支。同时,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购买补充养老、医疗都要有税收优惠引导政策,以吸引投保人以数倍甚至数十倍资金投入养老储蓄,以较小优惠形成较大的养老金积累。”赵忠良说。
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则认为,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也要对保险公司给予优惠,以鼓励其推出相应的产品。
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保障体系。万峰建议通过立法鼓励企业和居民参加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如加拿大,立法强制雇主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雇主和雇员各按工资5%缴纳保险费,居民还可按收入的18%购买养老保险,雇主和雇员缴费、个人购买养老保险均实行递延税收政策。此外,一些国家、地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均有法律规定,防止被挤占、挪用及管理不当出现亏空风险。
“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养老保险参与者退出约束机制,即参与者不到法定领取年龄而退出,要补交以往的税收优惠,保证养老保险体系的稳定性。”万峰说。
王和认为,我国需迫切改变“政府养老”体系建设思路,向“社会养老”转型。具体而言,就是加大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力度,逐步提高第二、第三支柱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占比,使其在一定时期内超过50%,形成“社会养老”为主,“政府养老”为辅的新型养老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