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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应告别野蛮成长投资者保护放首位

2015年07月20日 08:42    来源: 深圳商报    

  此次“指导意见”所涉及的诸多监管部门,还应尽快出台适合其监管特征的、可行性强的监管细则,并在一定周期的试行总结之后,上升到更具严肃性的互联网金融立法阶段。

  业界观望甚久的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终于浮出水面——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针对不同性质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对各自的业务边界进行了明确,并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分工进行了厘清。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初步实现有“法”可依,合规创新主体不用再担心游走于边缘地带,对于不合规互联网金融机构,则自此有了对其行为进行约束的“紧箍咒”。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互联网金融将有望迈向有序发展阶段。比如,在对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之后,P2P行业一直以来存在的违规自融、高息圈钱等乱象,或将得到有效抑制。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监管机构而言,此前因界定不清而导致的相互推诿、甚至不公平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则自此会大幅减少。此次“指导意见”对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明确了归口监管部门,支付归央行监管,P2P归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监管,保监会则监管互联网保险。此外,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还明确了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介入相关监管。

  在肯定此次“指导意见”方向性和必要性的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这仅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迈向“有法可依”的第一步,终结互联网金融的野蛮成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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