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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公司客户资金应由银行等第三方存管

2015年07月19日 08:17    来源: 今日早报    

  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P2P公司客户资金应由银行等第三方存管

  “一行三会”负责监管各自领域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18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

  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须向电信部门备案

  《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在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方面,《意见》明确,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方面,《意见》提出一些具体要求。例如,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意见》要求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意见》还要求互联网金融公司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等。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例如,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内容解读】

  盈灿咨询常务副总经理、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

  明年互联网金融企业将现上市热

  互联网金融公司发展将会越来越规范,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利好,同时整个行业将吸引到大批投资人,行业融资规模及体量将上新台阶。

  《意见》的第一条,实际是对做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作了一个划分:持牌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持牌机构仅鼓励在原本业务范围内网络化,给互联网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留下了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同时意见明确了互联网公司能从事的四个业务方向——即“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而从事互联网保险、基金销售、信托仍需要对应的金融牌照。这样,就暂时框定了持牌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两大阵营各自的战场,两个战场互补且不过度竞争,既保护了持牌金融机构,也给互联网公司发展的机会。

  《意见》的第二条,鼓励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可为目前两者合作难的境况打消部分障碍。《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网贷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已是板上钉钉之事。同时,《意见》明确第三方支付备付金不能用于客户资金的赎回垫付,资金池被明令禁止,未来对资金流向的监控会大大加强。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之间的良性合作,会推进互联网金融公司越来越规范化发展,这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来说也是重大利好。

  《意见》第三条指出,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目前多数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是创业投资,《意见》出台后,可以预见产业基金会加大对这个行业的投资,整体融资规模和行业体量会上一个新台阶。

  另外,意见中“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就是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A股上市。有了政策的支持,可以预见的是,明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将会成为一种现象,后年在主板或就将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资本市场对互联网金融打开了大门,是对这个行业的最大认可,行业发展将会加速,竞争会越激烈。

  综合来看,网贷平台在未来必定要完善的是借款端的资信评估、信息披露,投资端的合格投资人制度和风险提示,还有资金存管。《意见》出台后,会有更多巨头进场,未来也会出现集齐不同业务形态的互联网金控集团。

  【业界回应】

  浙金网CEO高航:

  守法合规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迎来春天

  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在这个周末不期而至。以前娃没人管,现在一下子有了10个“婆婆”。但不是“婆婆”多了,娃就好带了。

  《意见》的发布首先明确了一点,国家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行业,政策红利开始释放。有了最高决策层正式的指导意见,可以预见,资源聚合的速度会加快,行业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意见》的发布,会让很多原本担忧政策风险的资本大鳄加入进来,新一轮并购大潮即将上演。

  《意见》明确了原则与边界,同时又留出了足够的空间,对于我们创业者而言,只要有空间,就是最大的利好。这份《意见》,在鼓励发展与适度监管、创新监管之间,拿捏得非常到位。

  具体政策的落地,我认为还会存在一定微调变量,全国各地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的程度不一样,执行的尺度有可能也不一样。从目前的政策来看,我觉得门槛是大幅度提高了,草根金融的发展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另外,有一些混和、模糊、交叉的领域,还是会面临没有“婆婆”管的境地。

  互联网金融尽管经历了野蛮成长,但市场本身仍然有自我净化的能力。金融创新的路还很长,个人认为对金融创业者来说,拥有畏惧之心和底线意识,同时能够掌握碰撞的方法与技巧,拿捏好分寸,这一点非常关键。只要你的金融创新方向是在解决实际问题,是在真正为实体经济发展做服务的,只要你的创新能够照顾到老百姓利益、真正实现普惠金融,坚持这个原则,守法合规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定会大放光彩。

  挖财副总裁王志峰:

  希望行业协会能真正发挥作用

  刚刚出台的《意见》,我觉得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解读。

  第一,这是业界期待已久的“指导意见”,内容覆盖面广,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快速增长、缺乏政策指导的时期出台,来得非常及时。

  第二,从具体立法角度来看,它的核心价值观是鼓励行业发展的,即便目前只是指导性意见,依然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第三,目前这还只是大方向上的意见,具体细则还有待各个负责部门出台,也希望各个部门能够秉承指导意见包容开放的心态,在具体制订行业管理规定的时候从宽考量,既响应指导意见中体现的原则,也能有效促进行业的发展。

  同时,我们还可以对《意见》做更深一步的解读。实际上目前互联网金融从发展来看已经是一个混业经营的状态,一些互联网理财平台也可以看成P2P、P2B的衍生,这个快速变化的特点在指导意见中没有体现出来,我们期待在之后具体细则的制订上有关部门能够加以完善。

  此外,《意见》提到了行业协会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我想这与政府简政放权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所以我们也希望有更多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加入到不同类型的协会中去,真正发挥协会的能动性。事实上,目前国内因为官方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展相对较为滞后,市场上各种各样的民间行业协会良莠不齐,希望政府牵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能够对这一块进行有效梳理和规范,让协会的制度、作用条理更清晰一点。

  铜掌柜董事长张焱:

  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更值得期待

  《意见》颁布意味着行业的新起点。在此之前,行业野蛮成长,业务规范性不够,出现了众多不良事件。现在互联网金融被纳入监管层视野是一种行业进步,是行业法治化、规范化的开始。

  就《意见》本身来说,还是有一些亮点的,“创新”一词是指导意见的关键词,从这个立意上说,指导意见中所有的条例都是基于鼓励创新这一主题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同质化太严重,指导意见鼓励平台差异化定位,创新业务模式。未来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如果没有自己独特的业务定位和模式的话,是不可持续的,是没有生命力的。其次,《意见》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更值得期待。其实现在很多金融机构已经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了一些合作,比如信托、银行等。同业之间的合作有很大空间,有待深化,比如消费信贷这一领域的业务合作。这一点谁做得好,谁就将在未来竞争中占据主动,我很期待。

  但是,就目前来看,行业人士还是不能过于乐观,毕竟只是个指导意见,从指导意见到具体行动还得有一个过程,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希望尽快看到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真正将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原则要求落到实处。

  □本报记者 褚睿雅 刘伟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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