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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研究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2015年07月18日 10:1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 一五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14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6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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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重要提示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56 号)。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

  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

  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

  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

  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

  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

  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

  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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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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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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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研究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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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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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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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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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

  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二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

  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与海外

  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董事会

  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

  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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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

  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责量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

  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

  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

  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

  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

  资交易和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暂与综合

  管理部合署办公;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

  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

  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

  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

  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

  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

  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

  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

  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

  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

  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

  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

  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

  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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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12 日,公司有员工 279 人,其中 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

  监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扬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黑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

  机关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

  计 师 。 现 任 BMO 金 融 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

  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

  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

  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

  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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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

  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山

  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

  部总经理。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证券部

  副经理、杏林支行副行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

  党委书记。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

  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

  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

  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纪委书记、风控总监。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源和

  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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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

  总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

  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

  方路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历任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

  理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

  心总经理。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郏县国营一厂厂长,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

  电子商务总监助理。历任汇添富基金任电子商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深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

  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

  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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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

  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

  市分行历任分支行职员、经理。曾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业务一部

  投资顾问、上海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业务部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 年 6 月 19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

  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

  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

  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

  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

  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

  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李晓铭先生,硕士,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2006 年 4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行业

  研究员,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富国天源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富国低碳环保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兼任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兼任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尚鹏岳先生自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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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

  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

  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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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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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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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

  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

  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

  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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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

  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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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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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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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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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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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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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销售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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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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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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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万建华

  联系电话: (021)38670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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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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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1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联系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电话: 0571-85783771

  联系人员: 李珊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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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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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2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2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25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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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2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龙增来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2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

  ( 2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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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2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__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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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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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56 号)。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30,548 户,本

  次 募 集 期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2,489,391,378.75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757,362.83 份,两项合计共 2,490,148,741.58 份基金份额。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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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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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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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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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

  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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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4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6%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2%

  1 年—2 年(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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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年—3 年(含) 0.50%

  3 年以上 0%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上文表述中的 3 个月为 90 天;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3 年为 1095 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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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

  用,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持有时间为 0.5 年,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10,000×2%=250.00 元

  赎回金额=1.250×10,000-250.00=1225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25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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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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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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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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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上市交易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

  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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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企业基本面全面、深入的研究,持续挖掘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和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衍生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期权、优先股的,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业

  存单、期权、优先股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

  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正式启

  动(包括“沪港通”未来任何替代或修正机制的启动)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通过港股通的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

  基金可参与港股通股票范围内的香港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投资,不需召开持有

  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科学、规范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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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同时辅

  以“自下而上”股票精选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断,

  动态优化资产配置,以研究驱动个股精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环境,主要

  包括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增长率、失业率、通货膨胀率、财政收支、国际收支、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等指标,并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

  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的有机结合,持续、动态、优化确定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

  例。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在长期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将在理性预期的基础上获得战略资产配置的最

  优比例,并以此作为资产配置调整的可参照基准。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大类资产

  的历史回报、历史波动率、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行情驱动因素、类别风格

  轮动、行业强弱等,从其变动及趋势中得出未来资产回报、风险及相关性的可

  能变化。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短期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将对组合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即在战略资产配

  置长期维持均衡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实现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动态优化调整。重

  点考虑以下因素:

  [1]基本面(Fundamental Factors):评估基本面因素,包括国内外宏观形

  势、工业企业利润、货币政策等;

  [2]资金面(Liquidity Factors):评估影响股市中短期资金流;

  [3]估值(Valuation Factors):评估股市历史绝对、相对估值及业绩调升

  调降;

  [4]市场面(Market Factors):评估市场情绪指标、动量、技术面等指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价值为本,成长为重”的合理价格成长投资策略来确定具

  体选股标准。该策略通过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估框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

  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寻找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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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投资回报的稳定性、持续性与成长性,通过精细

  化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技术,实现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配置,从而实现风

  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1)第一层:侧重量化筛选

  本基金重点关注由以下量化筛选过程产生的股票样本:

  本基金构建的量化筛选指标主要包括:市净率(PB)、市盈率(PE)、动态

  市盈率(PEG)、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1]价值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 PB、PE 较低的上市公司股票;

  [2]成长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动态市盈率(PEG)较低,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

  (2)第二层:突出基本面分析

  在量化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基于“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静态指

  标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

  健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运用(定量的)财务分析模型和资产估值模型,重点关

  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

  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等方面;通过运用(定性的)上市公司质量评估模型,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

  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3、“自上而下”的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债券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配

  置,并在此框架下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债券选择。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包括:资金面结构的调整、投资者结构的变化、

  制度建设和品种创新等)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

  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

  产风险。在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后,基金管理人将对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

  种价格的变化进行进一步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久期控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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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

  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

  在长期、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

  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基金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之间不同的运行规律,在充

  分研究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与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

  利操作),以求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基金管理人将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

  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并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会上升的品种,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会下降的品种。

  (5)信用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的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

  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债券投资策略制定与贯彻的过程,也是基金管理人对于风险进行动态评估

  与管理的过程。在系统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下,通过对管理指标的设定与监控,

  结合对风险定价失效机会的把握,基金管理人不但可以有效控制整体资产的风

  险水平,而且可以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

  面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

  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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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

  工具: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

  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

  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

  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

  调整的交易成本。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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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7)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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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

  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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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

  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

  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

  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

  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3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

  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综合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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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

  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68,692,297.34 89.86

  其中:股票 2,268,692,297.34 89.8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6,811,346.23 7.00

  7 其他资产 79,321,662.49 3.14

  8 合计 2,524,825,306.0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5,503,963.70 4.73

  C 制造业 1,084,926,280.37 44.39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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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6,621,281.91 4.36

  E 建筑业 131,150,814.16 5.37

  F 批发和零售业 144,122,150.93 5.9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1,742,776.77 3.75

  H 住宿和餐饮业 61,643,165.62 2.52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7,379,527.16 5.21

  J 金融业 147,991,495.17 6.06

  K 房地产业 144,951,213.58 5.9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023,327.30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8,402,339.71 3.2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233,960.96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268,692,297.34 92.8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356 光一科技 2,386,316 116,213,589.20 4.76

  2 600037 歌华有线 3,000,000 80,490,000.00 3.29

  3 002030 达安基因 1,462,406 62,737,217.40 2.57

  4 000008 神州高铁 2,294,126 61,643,165.62 2.52

  5 600694 大商股份 1,101,635 58,805,276.30 2.41

  6 300038 梅泰诺 1,567,849 57,555,736.79 2.35

  7 300285 国瓷材料 1,456,641 56,954,663.10 2.33

  8 300332 天壕节能 2,374,917 55,003,077.72 2.25

  9 000669 金鸿能源 1,622,253 54,426,588.15 2.23

  10 000090 天健集团 2,984,669 53,425,575.10 2.1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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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10,011.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8,064,162.8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6,280.18

  5 应收申购款 50,501,207.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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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其他 -

  9 合计 79,321,662.4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0008 神州高铁 61,643,165.62 2.52 筹划重大事项

  2 300038 梅泰诺 57,555,736.79 2.36 筹划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

  存在尾差。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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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1、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2014.12.12-2014.12.31 -1.20% 0.59% 7.24% 1.17% -8.44% -0.57%

  2015.1.1-2015.3.31 37.25% 1.08% 9.82% 1.19% 27.43% -0.11%

  2014.12.12-2015.3.31 35.60% 1.03% 17.01% 1.18% 18.59% -0.1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半年。

  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即从 2014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11 日,截至本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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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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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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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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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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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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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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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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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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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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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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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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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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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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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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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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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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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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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

  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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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比例及策略,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固定收益市场两方

  面风险:一方面如果固定收益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对股票市场

  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也将影响

  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

  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

  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

  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

  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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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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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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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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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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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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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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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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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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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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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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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或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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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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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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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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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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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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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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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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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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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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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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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

  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衍生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期权、优先股的,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业

  存单、期权、优先股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

  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正式启

  动(包括“沪港通”未来任何替代或修正机制的启动)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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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基金通过港股通的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

  基金可参与港股通股票范围内的香港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投资,不需召开持有

  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可纳入监督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b、本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c、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d、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g、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10%;

  h、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i、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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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资产净值的 10%;

  j、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k、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m、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n、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o、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p、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q、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r、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s、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t、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u、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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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w.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便

  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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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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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

  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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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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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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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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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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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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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暂停估值的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注册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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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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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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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

  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

  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

  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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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

  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

  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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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4 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研究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4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3、2015 年 1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4、2015 年 1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研究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5、2015 年 1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淘宝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6、2015 年 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

  告》。

  7、2015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

  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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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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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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