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5 年 0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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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5
三、 基金管理人....................................................................................................................... 9
四、 基金托管人.....................................................................................................................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 基金的募集..................................................................................................................... 5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5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九、 基金的投资..................................................................................................................... 64
十、 基金的财产..................................................................................................................... 74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75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十六、 风险揭示..................................................................................................................... 90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9
二十一、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34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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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9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4]1008 号文注册募集,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成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
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以市场中性策略为主要投资策略,通过同时构建多头和空头的方式实现策略,因
此除面临一般混合型基金风险外还包括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首先,本基金的市场中性策略
是否能实现剥离多头股票系统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其次,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股指期货
还可能引发的基差风险、杠杆风险、对手方风险、盯市结算风险等;此外,在本基金的封闭
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还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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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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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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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办理基金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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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
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
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割日(不含该日)前五
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0、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
该日)之间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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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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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权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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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理、投资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
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投
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2004 年
10 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
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负
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
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2012 年加
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
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
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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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
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
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信证券等单
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
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曾任职香
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毕业于财
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等机
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
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
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深
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15 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 10 月加入华泰证
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
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曾在浙江兰溪马间专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深圳市建
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历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市科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深福保(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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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监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厦
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务部
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班。
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
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 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
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
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兴业证券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
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
经理、首席顾问,201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
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 12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南方
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
总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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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
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
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香港)董事。
4、基金经理
朱卫华先生,清华大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9 年 2 月加入南方基金,担任数
量化投资部高级研究员;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任数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南方绝对收益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
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投资部总监
陈键先生,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13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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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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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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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17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18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0%;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75%,其中,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增长 6.99%;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
增长 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增长 6.00%。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较上年末增加 20.35
万户,增长 6.64%;个人客户近 3 亿户,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户,增长 3.17%;网上银行客
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户,增长 12.56%。
19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
大;自助设备 72,128 台,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
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
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上升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
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较上年上
升 1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4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20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
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21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075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3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司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厦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1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4 联系人:董汇
司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25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15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4008-311-777
公司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6 法定代表人:侯福宁
司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1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5-86775335
客服电话:96400
公司网站:www.njcb.com.cn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18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欣
联系方式:027-82656740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
国)
公司网站:http://www.hkbchina.com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19 联系人:施圆圆
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0512-96065
公司网站:www.zrcbank.com
26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李伟
20
司 联系人: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址:www.4001961200.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大厦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21
司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2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余戈
23
公司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2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7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2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26
限公司 联系人:杨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范亮
27
司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徐晓峰
28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29
司 联系人:黎超雄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28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30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31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注册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人: 颜廷军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32 联系人:周坤玉
限公司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王西省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33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29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3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
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
段 828 号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联系人:杨舟
35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代销券商和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0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 14、16、17 层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2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1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1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沈强
1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编码:310016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1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1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街 9 号院 1 号楼
33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1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2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2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联系人:许曼华
公司网站:www.shzq.com
34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2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2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2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2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2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吴琼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2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2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3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3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36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3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3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3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3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37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3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3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3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3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4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38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4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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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4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43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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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4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39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4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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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4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4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站:www.xsdzq.cn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4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40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4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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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5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5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84403333 400-88-3531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4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5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755-54653529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54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
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55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力华
联系电话:024-23280810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5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座5层
5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42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5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5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
60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4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6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6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亚
6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恒信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高平
64 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付刚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49
客服电话: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44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
广场 B 座 12F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65
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6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
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
楼2楼
6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6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5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69
限公司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
楼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7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7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7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73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院 5 号楼 3201 内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王斐
74
公司 联系人:张莉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081-6655
网址:www.wy-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7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76
公司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77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昌大厦)13 楼
47
法定代表人:陈峥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78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7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法定代表人:杨懿
80
限公司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81
司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48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82
司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
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83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联系人: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84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 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 梁蓉
85
司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49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
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8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8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8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0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9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服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91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1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陈熹
52
六、 基金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9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4]1008 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 2014
年 11 月 6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6 日,共募集 1,500,759,490.04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4873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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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同时在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1、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内,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
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2000 万元的;《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每个开放期
届满时,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
的;
3、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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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割日(不含该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
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
举例: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 2014 年 9 月 20 日,则第一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 12 月,当
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割日为 12 月 19 日,该日(不含)的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12 月 12 日,因此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 2014 年 12 月 12 日,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
作日。按照上述规则类推,2015 年开放期所在月份为 3 月、6 月、9 月、12 月,开放期的首
日分别为 3 月 13 日,6 月 12 日,9 月 11 日,12 月 11 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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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
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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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
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0.9%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
示(其中 1 年指 365 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注:N 为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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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放期申购并在该开放期赎回的基金份额,由于开放期可能涵盖节假日或者周末,
因此该份额的持有时间可能出现小于 7 日或者大于 7 日但是小于 30 日的情况,对应的赎回
费率将按照上述安排收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请、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96,875.29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申请、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 3 个月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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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00,000×1.017×0.5%=508.5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508.5=101,191.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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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
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
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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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将全部受理,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申请。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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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年对本基金的开放期进行公告,期间不再另行发布开放和暂停申
购赎回的公告,也可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
金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3 月 10 日发布的《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十九、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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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
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二十、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场外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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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灵活应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对冲本基金的系统性风险,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
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
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
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
约价值的合计值。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合理判断市场走势,合理配置股票、股指期货、债券等投资工具的比
例,本基金主要采用市场中性的投资策略,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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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对冲系统性风险,力争实现稳定的绝对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相关政
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经济运行周期、投资者情绪以及证券
市场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和证券市场的未
来发展趋势,确定和构造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重点是对于股票现货和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间的调配。为了实
现规避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获取较高的绝对收益的目的,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
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人员运用
定性和定量方法分析投资组合、股票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资产类别间的相对风险水平,以风
险调整后回报(risk-adjusted returns)的高低决定权益类资产的净敞口的比例。
2、多头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多头策略有股票多头策略和股指期货多头策略,但现阶段主要以定量和定性
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为主导策略,以获取稳定的超额收益(alpha)为股票投资的目标。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主要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治
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财务结构、
现金流情况以及公司基本面变化等,并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多头组合。
3、空头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现阶段主要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对冲持有股票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在股
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力争获得稳定的正向超额收益。
为更好地控制市场风险,本基金将保持隔夜现金中性(Overnight Dollar Neutral),
即每日收盘时股票现货与卖出的股指期货的价值基本匹配。基于管理人对后市的预测分析,
上述比例可能有所偏离,但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
围在 80%—120%之间。
4、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本基金采用股指期货套利的对冲策略寻找和发现市场中资产定价的偏差,捕捉绝对收
益机会。同时,本基金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灵活运用其他绝对收益策略(如统计套利策略、
定向增发套利策略、大宗交易套利、并购套利策略等)策略提高资本的利用率,从而提高绝
对收益,达到投资策略的多元化以进一步降低本基金收益的波动。
(1)股指期货套利策略
股指期货套利策略是指积极发现市场上如期货与现货之间、期货不同合约之间等的价
65
差关系,进行套利,以获取绝对收益。股指期货套利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①期现套利
期现套利过程中,由于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差不断变动,套利
交易可以通过捕捉该价差进而获利。
②跨期套利
跨期套利过程中,不同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不断变动,套利交易通过捕捉合约间价差
进而获利。
(2)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基金经理会实时关注市场的发展,前瞻性地运用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5、风险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多种风险控制策略和工具,对投资组合进行量化风险监测和控制。风险
的衡量主要是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Value-at-Risk,简称 VaR)来衡量。VaR 指在一定的概
率水平下(置信度),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在未来特定的一段时间内的最大可能损失。
VaR 的特点是可以用来简单清晰的表示市场风险的大小,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不需要进行复
杂的计算就能方便的对风险的大小进行评判。VaR 不仅可以和其他风险管理方法一样在事后
衡量风险大小,可以在事前计算风险;不仅能计算单个金融工具的风险,还能计算由多个金
融工具组成的投资组合风险。资产管理人还将进行投资组合在较差环境下的压力测试和各种
情景分析,充分考虑并做好相应的止损准备。
6、债券投资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
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债券组合结构;其次,
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影响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
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
我们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
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
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
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
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
资决策。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66
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_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
—120%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
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
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 5%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67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
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7)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8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2%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特殊的混合型基金,通过采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剥离市场系统性风险,因此
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而相对其业绩比较基准,由于绝对收
益策略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收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
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
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
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
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
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执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69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6,377,129.11 9.91
其中:股票 276,377,129.11 9.91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70,000,000.00 81.3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5,679,132.09 6.66
7 其他资产 56,963,866.58 2.04
8 合计 2,789,020,127.78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746,946.40 0.03
B 采矿业 10,902,549.13 0.39
C 制造业 100,005,788.40 3.6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7,224,947.52 0.26
业
E 建筑业 14,332,365.73 0.52
F 批发和零售业 6,351,907.47 0.2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276,600.41 0.23
H 住宿和餐饮业 20,132.0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453,523.71 0.45
J 金融业 85,957,205.86 3.11
K 房地产业 11,467,846.71 0.42
7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823,118.84 0.3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84.12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945,782.84 0.1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29,834.35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915,537.50 0.14
S 综合 722,558.12 0.03
合计 276,377,129.11 10.01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15,549 9,040,553.76 0.33
2 600016 民生银行 876,103 8,498,199.10 0.31
3 600030 中信证券 212,976 6,989,872.32 0.25
4 600837 海通证券 278,136 6,511,163.76 0.24
5 000415 渤海租赁 446,000 5,878,280.00 0.21
6 600036 招商银行 366,262 5,702,699.34 0.21
7 601328 交通银行 804,846 5,142,965.94 0.19
8 601166 兴业银行 248,994 4,571,529.84 0.17
9 600000 浦发银行 248,251 3,919,883.29 0.14
10 603030 全筑股份 138,965 3,842,382.25 0.14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1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持仓量(买 公允价值变动
代码 名称 合约市值(元) 风险说明
/卖) (元)
IF1504 IF1504 -46 -55,936,920.00 -1,342,860.11 -
IF1506 IF1506 -160 -195,542,400.00 -20,711,153.05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22,054,013.16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22,574,712.5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4,058,232.50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采
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力争获得稳定的正向超额收益。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328,615.9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639,104.2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96,146.3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72
8 其他 -
9 合计 56,963,866.58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号 公允价值(元) 明
(%)
1 000415 渤海租赁 5,878,280.00 0.21 临时停牌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4.12.1-2014.12.31 1.90% 0.60% 0.40% 0.01% 1.50% 0.59%
2015.1.1-2015.3.31 5.39% 0.49% 1.15% 0.02% 4.24% 0.47%
自基金成立-2015.3.31 7.39% 0.52% 1.55% 0.01% 5.84% 0.51%
73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
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4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75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76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77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78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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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80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之和。其
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
下: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本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本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费:
①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②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按照“新高法原则”提
取超额收益的 10%作为附加管理费:即每次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和 1 的孰高者,管理人才能收取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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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评价日: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同时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
附加管理费= ( PA PH ) 10% S A
其中:
PA 为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PA = 提取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
n
第i次基金份额分红
i 1
第i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PH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和 1 的孰高者,其中首次封闭期的 PH 为 1
S A 为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提取评价日基金总份额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某日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折算日除权后基金份额净值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82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83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4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85
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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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87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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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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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
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90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非开放日不能申购或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割日(不含该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因此投资人面临在非开放
期内不能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的
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
的风险。
3、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1)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内,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
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2000 万元的;《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每个开放
期届满时,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
元的;
(3)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存在着基金无法继
续存续的风险。
5、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与当月沪深 300 股指期
货交割日相关,由于每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割日会发生改变,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也会发
生改变,因此,请投资人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
份额。
6、绝对收益策略失败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市场中性投资策略来实现绝对收益,但是不能确保策略能完全剥离基金
的系统性风险,因而有可能因绝对收益策略失败导致基金损失。
7、卖空风险
本基金目前主要采用股指期货来剥离基金的系统性风险,将来会优选做空个股、做空其
他衍生工具的方式来实现投资目标。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
91
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
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
8、股票选择风险
本基金多头股票部分主要采用基本面研究的方式进行选择,期望筛选出对比做空的股指
或个股有超额收益的股票。但是通过基本面研究买入股票的区间收益率有可能低于做空的股
指收益率或个股收益率,从而导致基金损失。
9、本金损失风险
本基金灵活应用各种绝对收益策略对冲基金的系统性风险,而且采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基
准利率(税后)+2%作为其业绩比较基准,但是投资策略的失败和投资市场的波动会导致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者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10、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股指期货的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
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
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期
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2)股指期货的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3)股指期货的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中金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财
产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基金财产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4)股指期货的对手方风险
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
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
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5)股指期货的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
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金财产不利,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
资产管理人追加保证金,以使基金财产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
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按规定保证金账户将被强
制平仓,甚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6)、股指期货的平仓风险
92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
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基金财产缴付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
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基金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连带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
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11、基金资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其他风险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中金所交易、结算等规则,可能会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
失。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
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财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
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
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
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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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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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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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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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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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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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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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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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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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届时,本基金即进行
清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
(8)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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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1)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内,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
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2000 万元的;《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每个开放期
届满时,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
的;
3)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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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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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06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107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108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之和。其
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
下: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本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本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费:
①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②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按照“新高法原则”提
取超额收益的 10%作为附加管理费:即每次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和 1 的孰高者,管理人才能收取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提取评价日: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09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同时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
附加管理费= ( PA PH ) 10% S A
其中:
PA 为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PA = 提 取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
n
第i次基金份额分红
i 1
第i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PH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和 1 的孰高者,其中首次封闭期的 PH 为 1
S A 为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提取评价日基金总份额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某日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折算日除权后基金份额净值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
110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
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
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
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
约价值的合计值。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_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
—120%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
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
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 5%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1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
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7)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11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1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14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11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
—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
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
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 5%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仅限于管理人管理的并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但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职责仅限于管理人管理的并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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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但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仅限于管理人管理的
并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
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7)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118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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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20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121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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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123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124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
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125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126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127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8
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
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人工)、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3、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人工)、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
户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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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和业务规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在线客服”获得投资顾问、服务定制/取消、账户
查询等专项服务。
6、专用客户端下载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PC版、iPhone版、iPad版和Android
版等,通过专用客户端获得基金净值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基金管理
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还可通过专用客户端进行基金交易。
(二)投资人通过手机上网,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可获得基金管理人最新的
理财资讯,办理各项基金查询和基金交易业务。手机WAP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 三 ) 投 资 人 通 过 微 信添 加 基 金 管 理 人 ( 可 搜索 公 众 号 “ 南 方 基 金 ” 或 微 信 号
“NF4008898899”)为朋友,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如绑定个人
账户,还可享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
持有理财基金到期日查询等服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彩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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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
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或“网上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
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9-8899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提交
修改申请。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放
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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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其它应披露事项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5-5-29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5-2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付金融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 2015-5-18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融湘江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2015-5-15
务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烟台银行、南海农商银 2015-5-13
行和华西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2015-5-7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5-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变更的公告 2015-4-2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 2015-4-23
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4-21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情况的公告 2015-4-18
关于电子直销业务增加苏宁易付宝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5-4-15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4-14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4-10
南方基金关于淘宝直营店销售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4-1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 2015-4-8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4-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增财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 2015-3-31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州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 2015-3-27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3-2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泰资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 2015-3-23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西安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 2015-3-23
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3-19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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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申购和转 2015-3-16
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关于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部分代销机构 2015-3-13
日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申购南方绝对收益基金费率为 0 的公告 2015-3-11
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 2015-3-10
业务的公告
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分红公告 2015-3-10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限额的公告 2015-2-2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情况的公告 2015-2-12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2-3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1-1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诚浩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 2014-12-30
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 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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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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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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