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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年07月03日 15:0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旗下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6月14日生效。自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运作平稳。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

  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2日起本基金名称

  变更为“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大成内需增长

  混合”;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

  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具体修改

  详见附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

  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的《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

  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大成内需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2 日

  附件: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基金合同

  全文 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全文 媒体 媒介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释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

  订; 修订;

  《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 《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中国证

  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监会公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的修订; 订;

  《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 《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

  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

  的修订; 做出的修订;

  释义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释义 新增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

  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

  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基金的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本情

  况

  基金份 (三)发售对象 (三)发售对象

  额的发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

  售与认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购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基金的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备案 和资产规模 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 …… ……

  人及其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法定代表人:刘卓

  权利义

  务

  基金合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同当事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人及其

  权利义 法定代表人:肖刚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

  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

  基金合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同当事

  人及其 新增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

  权利义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务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份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

  额持有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人大会 成。 成。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 (四)召集方式: (四)召集方式:

  额持有

  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3、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合。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 新增 (六)开会方式

  额持有

  人大会 4、

  如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相关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金份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删除

  额持有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

  人大会 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

  变。

  基金份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额持有

  人大会 2、议事程序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

  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 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由

  2 个工作日内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 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

  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 表决并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基金份 (十)生效与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额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

  人大会 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 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日起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基金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托

  管人的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更换条 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

  件和程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证监会备案,并应自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序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证监会备案,并应自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介上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基金的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

  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基金的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投资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债券;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活动。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活动。

  基金的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投资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

  基金资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产的估

  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

  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 值。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

  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

  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基金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同的变

  更、终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止与基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金财产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

  的清算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

  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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