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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 送 出 日期 :2015 年 7 月 1 日
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广发中证全指 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全指 能源
基金主代码 159945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6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能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能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7 月 6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7 月 6 日
重要提示
(1 ) 本 基金 为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登 公
司”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认购结果。
2.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的 办 理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1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 常 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 金额 限 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 500,000 份。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 购 费率
投资人在 申 购基金份 额 时,申购 赎 回代理券 商 可按照不 超 过 0.5% 的 标准 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 他 与申 购 相 关 的事 项
无
4. 日 常 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 500,000 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 回 费率
投资人在 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申购 赎 回代理券 商 可按照不 超 过 0.5% 的 标准 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 其 他 与赎 回 相 关 的事 项
无
5. 基金 销售 机 构
场内销售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 (浙江) 有2
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代 销 机 构 ( 以 上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6.基 金 份 额净 值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公告 的 披 露 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 他 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7.1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7.1.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 按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7.1.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 提交的申购申请
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 账户内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 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
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 提交的赎回申请
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 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 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
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
投资人可在 T+2 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7.2、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 日, 登 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 为投
资者办理组合证券、 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购所得
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算, T+2 日进行交收, 登记结算机构
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 登
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
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 定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因投资人 原因导致现金差额、 现
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
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 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
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7.3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 并 不 违 背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结
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7.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或 减 少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敬 请 投
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4
7.5 、 本 公 告 仅 对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能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
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6 月 5 日 《 中国证券报》 等报刊的《广发中证全指 能源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
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7.6、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