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证监会抛出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记者注意到修改的地方着实不少。
两融可“续杯”
是否可以展期,无疑是两融规则修改的最大看点。
此次《意见稿》将原先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展期”修改为“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允许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合约进行展期,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担保物情况及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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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平”被淡化
《意见稿》中还修改了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在此前的管理办法中,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置方式仅有强制平仓一种方式。而《意见稿》显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当然,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操作更“包容”
《意见稿》对两融投资者的可操作范围也更“包容”。
比如,沪深交易所将适当调整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并新增上市开放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相关标准。同时,明确债券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选取标准。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用途上也有拓宽:“允许该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而“豁免ETF标的融券卖出的最低申报价格限制要求”,不但免去了现行办法对ETF期现套利、申赎套利、配对交易等量化交易策略的影响,也为后续扩展到其他标的预留一定规则空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从“仅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和债券”,扩大到“允许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购、赎回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
虽有种种放宽,但记者注意到,自从规范两融后,50万元的门槛成为硬性要求。如今再加上一项“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的附属要求,散户参与两融的门槛无疑抬高了。《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