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证监会:两融金额不得超过券商净资本4倍

2015年06月13日 08:30    来源: 钱江晚报    

  据新华社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2日在例行发布会上称,证监会已于近日就修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证券公司两融客户必须达到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要求,且从事证券交易时间需满半年、拥有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据介绍,截至5月底,我国已有开展两融业务的证券公司92家,标的证券数量912个,投资者数量367万人,证券公司两融余额2.08万亿元,日均交易额2300亿元,客户提供的担保品市值6.28万亿元。

  “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总体健康,风险可控,但随着业务的迅速增长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优化相关业务监管规定,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刘佳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