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

2015年05月29日 10:0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五月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5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 基金的募集 ........................................................................................................................... 3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九、 基金的投资 ........................................................................................................................... 52

  十、 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 60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十三、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六、 风险揭示 ............................................................................................................................... 77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2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4

  二十二、 备查文件 ..................................................................................................................... 125

  1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5】月【1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877 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既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汇率风

  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2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

  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

  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

  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3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以及《富国沪港深价值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沪港深价

  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6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7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8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 5 月 7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一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与海外投资

  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

  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信息技

  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

  9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

  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

  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固

  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量化与海

  外投资部:负责量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

  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

  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

  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

  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

  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

  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方营

  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

  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

  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

  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

  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

  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

  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

  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

  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

  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履行

  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 5 月 7 日,公司有员工 277 人,其中 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0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

  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

  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员、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

  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11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

  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山东

  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

  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

  理、杏林支行副行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

  委书记。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

  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纪委书记、风控总监。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源和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12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历任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

  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郏县国营一厂厂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

  司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

  察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经理,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资顾问、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13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

  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

  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

  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

  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硕士研究生。自 2002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摩根史丹

  利研究部助理,里昂证券股票分析员,摩根大通执行董事,美林证券高级董事;

  自 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期性行业研究负责人,

  自 2011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7 月起任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9 月

  起任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海外投资总

  监。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15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6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17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18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19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

  总资产 4.7318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3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 11.74%。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20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二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4 年招商银行加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12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9 只,新增首

  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238.73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

  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21.12 亿元,同比

  增长 98.92%,托管资产余额 3.54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90.77%。作为公益慈善基

  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

  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21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

  资基金(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

  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22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

  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

  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

  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

  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

  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

  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

  23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

  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96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37,219.11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24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25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26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7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 80126256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销售机构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28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万建华

  联系电话: (021)38670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29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30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联系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电话: 0571-85783771

  联系人员: 李珊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 1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1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1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1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32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33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 2015 年【5】月【1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77】号)。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在发售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四)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34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

  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35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1.2%,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10,000-118.58+5.50)/1.00=9,886.9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86.92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0.24%,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2,000,000/(1+0.24%)=1,995,211.49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5,211.49=4,788.51 元

  认购份额=(2,000,000-4,788.51+1,100.00)/1.00=1,996,311.4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996,311.49 份基金份

  36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额。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10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

  限制外,当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

  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

  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

  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100元。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相关公告。

  37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8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39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0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

  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

  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其

  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41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6%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42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后端收费模式

  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

  有时间递减。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富国基金直销,如有变更,详见届时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具体见下表: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T≤1 年 1.80%

  1 年

  3 年

  T>5 年 0.00%

  (注: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30%

  N≥2 年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43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天但少于 730 天的投

  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30 天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

  收费模式,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44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得

  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

  收费模式,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36%)=1,992,825.83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2,825.83=7,174.17 元

  申购份额=1,992,825.83/1.040=1,916,178.68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

  得到 1,916,178.68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80=9,259.2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可得到

  9,259.26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其在认(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申)

  购费用,假设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持有时间为 360 天,则赎回费率

  45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为 0.5%,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0.5%=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54.00=10,746.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746.00 元。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其持有时

  间为 360 天,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80 元,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10,80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0.5%=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181.80-54.00=10,564.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64.2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46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

  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7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到 3 项、第 5 项和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48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49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50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1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质地优良、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严

  格风险控制,追求基金长期资产增值,并争取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公募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沪港深价值型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52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

  变化、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

  周期阶段;

  (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及香港经济

  的发展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

  资产的比例。

  2、股票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坚持行业配置策略与个股精选策略相结合;个股选择层面,

  遵循自下而上的积极策略。

  本基金对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选择,主要采取价值型选股策略。以

  公司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析为基础,同时结合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法,精选价值

  被低估的投资品种。重点关注的价值型股票主要包括:

  (1)以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市销率

  (PS)、每用户平均收入(ARUP)等为代表的估值低于同类或者业务接近的上市

  公司水平,或者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2)企业经过并购和资产重组等事项后,基本面发生了积极变化,且其潜

  在价值未被市场充分认识;

  (3)同一类型或者业务接近的公司,或同一家公司在多地上市的,优先选

  择估值更具优势的市场投资。

  3、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

  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

  体框架,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进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债券投资。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53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

  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

  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久

  期、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

  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

  高本基金的收益。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本基金所定义的价值型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54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55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 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56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5% +恒生指数收益率×

  45%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1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

  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

  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

  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

  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

  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的

  57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

  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

  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

  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

  体表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适合

  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本基

  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58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9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含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含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60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61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62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63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若因基金管理人采用的方法有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若基金管理人

  净值计算出错,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64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商。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5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

  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6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7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68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

  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69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0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71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2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3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4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3、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14、参与沪港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75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76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六、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77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沪港深价值型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金融衍生品及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等。因此,

  沪港两地股市、境内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

  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

  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78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

  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

  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

  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

  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

  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

  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

  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

  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

  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

  入交易的风险。

  (4)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5)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

  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

  79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

  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 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

  b.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

  日,

  c.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

  d.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

  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 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8、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80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81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82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

  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

  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83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84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85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6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87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8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者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89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90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91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92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93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94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95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96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7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98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

  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99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0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

  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

  101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

  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投资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公募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沪港深价值型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2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本基金所定义的价值型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103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4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取消或变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5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

  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

  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106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

  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

  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帐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107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

  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

  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108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

  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

  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

  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

  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

  金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109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

  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

  料。

  3.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4.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

  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

  定的比例要求。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110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

  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111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

  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

  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

  112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中期

  票据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

  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113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114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

  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

  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115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基金(产品名称)”,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116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

  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

  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

  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117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

  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如有),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18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

  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

  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119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120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121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

  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申

  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

  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122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

  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

  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

  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23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4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125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