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14日证监许可[2015]913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
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
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
特有风险等)和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以1.00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23
七、基金的募集 ............................................................................................................................ 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5
十、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47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49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6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五、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93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9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6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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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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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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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
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45、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指数
46、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指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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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指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
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8、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指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
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53、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54、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55、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华安中证银行份
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56、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
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注册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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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10%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
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参考净值、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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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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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党总支书记,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
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副书记。现任上
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
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
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
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
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
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
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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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构
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
书记、合规总监,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
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
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
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
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
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
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
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并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党总支书记,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秦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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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7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
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12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理学博士,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CQF(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曾在
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作,2005 年加入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数量策略分析师,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上证 180ETF 及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2013 年 7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
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起担任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钱晶先生,金融工程硕士,FRM(金融风险管理师),纽约大学金融工程硕士,上海交通
大学工学学士,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自 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国信证券经济
研究所金融工程部,从事量化研究、分级基金研究工作。2014 年 12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量化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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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俏宇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96 人(含香港公司),主要来自国内外证
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 89%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
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
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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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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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
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
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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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
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
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
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
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
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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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
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
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
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
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
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
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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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
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
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
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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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
行间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
银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07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282 只,
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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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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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020)38082993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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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om
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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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
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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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边卓群
经办会计师:边卓群、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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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华安中
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中证银
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中证银
行 B 份额”)。其中,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
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积
极收益类的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并
运作。
2、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内与场外的申购
和赎回;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3、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与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
或赎回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并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每两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按 1:1 的比
例分拆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一份。投资者也可按 1:1 的比例将其
持有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4、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或赎回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投资者在场
外申购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不进行分拆,该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人可选择
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
银行 B 份额各一份。
5、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
“基金的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
折算产生的每两份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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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一份。
未来在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后,可对由定
期份额折算及/或不定期份额折算所产生华安中证银行份额进行自动分离。该变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
告。
(三)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华
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的本金及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累计约定基准收益;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基准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4%”。
其中,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设定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含该
日)期间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此后,本基金将以每年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重新设定该日次日(含该日的次日)至次
年 12 月 15 日(含该日,遇节假日顺延)期间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在进行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本金及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累计约定基准
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净资产。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累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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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准收益按依据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华
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实际天数确定。
3、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 365 天得到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约
定日基准收益率。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 1.0000 元为基础,采用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的约定日基准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实际天数进行单利计算。华安中证
银行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
算(因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触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外)
基准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4、本基金一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之和等于两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单位净值;
5、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准收益,如在本基
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基准收益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
行 B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自最近一
次基金份额折算(因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触发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除外)基准日次日至 T 日的天数}; NAV 为 T 日每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NAVA 为 T 日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华安中证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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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t
NAVA 1 R
365
NAVB 2 NAV NAVA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可申请终
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
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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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5】913 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
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
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
告)。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
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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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请投资人就基
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
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
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
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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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其
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
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
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
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场外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
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
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认
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
购金额不设限制。
(2)场内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
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限制。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认购费率
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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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具体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
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除上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的认购费率
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场内
认购费率按认购份额递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具体如下:
单笔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 0.80%
50 万≤M<100 万 0.40%
M≥100 万 每笔 200 元
同时开通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其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3)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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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
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以
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1+1%)=990.1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9,009.90+50.00=99,059.9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
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为 99,059.90 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
确认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
额为整数,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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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
(3)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分离成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华
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整数
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2: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内认购 10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 元,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8%,则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 份
经确认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100,050×0.5=50,025 份
经确认的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100,050×0.5=50,025 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 10 万份本基金,需缴纳 100,800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
获得的利息,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 50,025 份。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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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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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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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
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
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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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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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只上
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
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
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华安中证银
行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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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华安中证
银行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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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
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中证银行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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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法,场内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份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00%
50万≤M<100万 0.50%
M≥100万 每笔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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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同时开通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的销售机构,其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0%。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
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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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对应费率为 1.0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00%/(1+1.00%)=990.1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0=97,546.70 份(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97,546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546×1.0150=99,009.19 元
退款金额=0.91×1.015=0.7105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7,546 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2、华安中证银行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赎回
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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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25%=253.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253.75=101,246.25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246.25 元。
例 6:某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0%=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占本基金标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43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7、占本基金标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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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
行 B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华安中证银行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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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
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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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
转入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华安中证
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华
安中证银行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只能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华安中
证银行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中证银行 A 份
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或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华安中证银行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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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
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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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华安中证银行场内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华安中证银行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华安中
证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华安中证银行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华安中证银行场内份额必
须是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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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合并为华安中证银行场内份额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必
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华安中证银行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华安中证银行场内份
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收取一定的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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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银行指数的成分股及其备选
成分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银
行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如果中证银行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银行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银行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
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
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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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进行相应调整。若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律法规禁
止或限制投资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
股,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替代等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并可在条件允
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追求尽可能贴
近标的指数的表现,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
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
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
的冲击成本,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分
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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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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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
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
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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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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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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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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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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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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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或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中证
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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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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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
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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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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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
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
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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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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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定期
折算基准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
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
2、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
证银行 B 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方式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按照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对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约定基准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将按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获得约定基准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定期折
算前与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不
变。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参考净值超出 1.0000
元部分,将被折算为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分配给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人。华安中证银
行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将获得按照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分配的
新增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持有场外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华安中
证银行份额;持有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华安中证银行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华
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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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折算
后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数不变,即: NUM A =NUM A
NAV 后 =NAV 前 0.5 NAVA前 1.0000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NUM A前 NAVA前 1.0000
后
NAV
其中:
NUM A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A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AVA前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折算成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份额数在定期
折算前后保持不变。
(3)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折算
NAV 后 =NAV 前 0.5 NAVA前 1.0000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NAVA前 1.0000
2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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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数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前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中
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优先按
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依次进行份额折算。
此外,为防止极端情况下基金份额折算频率过高,若本基金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前 20 个工作日)发生过基金合同约定的因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
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而触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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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华安中证
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当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
或等于 0.2500 元时。
1、当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
当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
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
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本基金在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
折算。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此类不定期折算不改变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基金份额数。
②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份额配比数保持 1:1 的配比;
B.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C.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69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D.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中证银
行 B 份额与新增的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NUM B后 =NUM B前
NAVB后 =NAVA前
NAV 后 =NAVA前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NUM B前 NAVB前 NAVA前
后
NAV
其中:
NUM B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B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AVA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数取整
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③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场内华安中
证银行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NAV 后 =NAVA前
70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NAV 前 NUM 前
NUM 后 =
NAV 后
其中: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关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
当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和华安中
证银行份额。
71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后,本基金在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
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资产净
值相等。
NAVB前 NUM B前
NUM B后 =
1.0000
其中:
NAVB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B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B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②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前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始终保持 1:1 配比;
B. 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新增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72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NUM A后 =NUM B后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新增的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NAVA前 NUM A前 -NUM A后 1.0000
1.0000
其中:
NAVA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A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A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B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③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资产净值
相等。
NAV 前 NUM 前
后
NUM =
1.0000
其中: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中
73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银行 A 份额参考净值、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4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5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76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开
始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华
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在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
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华安中证银
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安中证银行
77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8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华安中证银行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79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80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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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
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82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误差。
2)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83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
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的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
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
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运作不同于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收益分配、份额折算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
能买卖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流动性
不足导致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安中证
银行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由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
其他两类份额。
(3)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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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各自的交易价格与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
制的设计已将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
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分别交易,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存在,
其中一类基金份额折/溢价的变化可能影响另一类份额的折/溢价。
(4)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后,本基金将进行
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因此原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后,本基金
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华安中证银
行份额,因此,原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
生改变。
由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会在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15 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设计,使原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
一定比例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因此,原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
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
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
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或华安中证银
行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
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
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或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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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或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
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华安中
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
时确认的风险。
(7)约定收益实现的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实施定期份
额折算以分配约定收益。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
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将约定收益兑现以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
的新增份额以获取约定收益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
成本,还可能承担基金份额在卖出或赎回过程中的价格波动风险。
3、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
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
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
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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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
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
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
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
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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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售。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88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89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0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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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92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
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种问
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
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
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
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向个
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
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93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暂停与恢复
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
申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预约转
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
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
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
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
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上
海银行。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天天盈、通联
支付、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下表所示: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5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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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WEB”)、
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IVR”)。对于不同类型
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交易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基
础
交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易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
支持 - - 支持 - -
管转入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转/
定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赎 -
期 赎
交
易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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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约认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
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约 认购
交
易
转/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赎 -
赎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创
新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交
易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及相关
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同的汇总方
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区间的历史
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方式修
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电子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基金管理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各类电
子服务的定制;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智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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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
见下表:
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查询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收益变动曲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线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收益独立核 支持 支持 - - - -
算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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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
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98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的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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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100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
额或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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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配对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02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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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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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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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
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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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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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配对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9)未来条件成熟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申请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上市交易,并可
以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交易规则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华
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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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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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华安中
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
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
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华安中证
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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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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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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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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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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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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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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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银行指数的成分股及其备选
成分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银
行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分
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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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比例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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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华安中证
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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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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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以及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基
金份额总数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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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华
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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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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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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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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