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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5年05月25日 10:0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关于开放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开放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基金日

  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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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放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基金主代码 16172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5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相关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5 月 28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 年 5 月 28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银行 A 端 银行 B 端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50249 150250

  下属分级基金的前端交易代码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后端交易代码 -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否 否

  定期定额投资)

  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和分级份额。基础份额为“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场

  内简称“银行基金”,基金代码“161723”),分为场外和场内两部分;分级份额包括招商

  中证银行 A 份额(场内简称“银行 A 端”,基金代码“150249”)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场

  内简称“银行 B 端”,基金代码“150250”)。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或场

  内方式申购赎回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不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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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具体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每交易日交易时间以后提

  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在办理招商中证银行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最低申购金

  额为单笔 1,0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本基金直销中心及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述,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

  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500000 1.00% -

  500000<=M<1000000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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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00<=M 1000 元/笔 -

  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 后端收费

  持有期限(N) 申购费率 备注

  注: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中证银行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

  为 100 份,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场外赎回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的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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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5%。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365 日 0.50%

  365 日<=N<730 日 0.25%

  730 日<=N 0.00%

  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基金赎回费率。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日常转换业务暂时不予开通,若今后开通,请以相关公告为准。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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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

  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定期定额

  申购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具体最低扣款金额遵循投资者所开户的销售机

  构的规定。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

  如有费率优惠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1)招商基金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5018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涛

  (2)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1601 室

  电话:(021)58796636

  联系人: 王雷

  (3)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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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4)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010)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5)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7.1.2 场外代销机构

  开通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证券、银河证券、申万宏源证券、财富证

  券、中航证券、华融证券、华安证券、齐鲁证券、东兴证券、中山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

  券、华龙证券、渤海证券、国都证券、新时代证券、民族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平安证券、

  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中信证券(山

  东)、兴业证券、大同证券、中金公司、太平洋证券、信达证券。

  开通本基金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证券、银河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华融证

  券、华安证券、齐鲁证券、中山证券、东吴证券、华龙证券、新时代证券、国泰君安证券、

  平安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中信证券(浙江)、海通证券、

  中信证券(山东)、太平洋证券、信达证券。

  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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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销售营业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和网站等媒介,披露

  开放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事项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上的《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和其它有关信息的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

  查询。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费)。

  (3)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

  资者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

  公司将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并不晚于优惠活动实施日公告。

  (7)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8)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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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

  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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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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