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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追责制度是国资运营基础

2015年05月25日 09:33    来源: 经济导报    

  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一直都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过多,这被公认为是造成国企效益低下的主因。因此,传统的改革思路一直倾向于排斥政府干预。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总是陷入“管则死,放则乱”的怪圈。笔者认为,政府毕竟是国家控股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在国有独资企业那里,政府甚至是企业惟一的东家,因此政府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无可非议。这里的关键是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的目的必须合乎情理、干预的事项及程序必须合乎法规的要求。

  一句概括,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必须合法、合规且恰当。所谓合法,就是政府作为股东对企业的干预必须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所谓合规,就是政府的干预不能违背其所控股企业的公司章程;所谓恰当,就是政府的干预必须排除政治因素的影响,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理性选择。就此而言,目前政府对国企的不当干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背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就是俗称的“乱管”;二是夹杂着政治企图或者外行般的干预,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就是俗称的“瞎管”。

  除此之外,政府对国企的不当干预还与理念上的偏差有关。长期以来,我们过多地关注企业的经营,过多地关注国企资产的具体运用,而不是关注国有资本的运营。但实际上,政府作为一个股东,应该与普通的私人股东一样,着眼于其所投入资本的保值与增值,着眼于国有资本投资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而不是着眼于其所投资企业的某项具体经营决策是否合理。因为当企业的经营理念不符合股东的期望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资本转让退出。当然,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决策如果不符合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的,政府也应像私人控股股东那样,基于公司章程行使自己的权力,纠正企业的行为。

  企业通常不会永远存在。政府也不一定始终持有特定企业的股份。因此政府既要考虑投资于特定企业的合理性,也要考虑退出特定企业的必要性。而政府资本究竟是否应该进入或退出某 个企业,则应完全基于国有资本保值与增值的需要。这就是所谓的国有资本运营的理念。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政府应以资本管理为导向,提出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设想。目前,由财政部起草的相关实施方案已经完成,正提请国务院批准。与此同时,许多省地已相继开始组建地方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工作。5月18日,山东省又正式将省属企业的部分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管理。

  笔者认为,国有资本运营的核心理念就是要求政府像私人资本那样营运自己的资产。换句话说,就是引入市场机制来管理国有资本。一般地说,资本金的保值增值是私人资本投资的主要目的。私人投资者不会乱花钱,他们会谨慎选择投 资行业,择优选择具体投资的企业。私人股东也会主动地行使自己对企业的控股权,干预企业的重大决策,以确保企业的经营与自己的投资理念相吻合。否则,私人资本便会退出企业。由此可见,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赋予国有企业独立自主的经营管理权,并不是令政府撒手不管控股企业的经营,而是要求政府能像私人股东那样地合法、合规、理性地干预,以确保控股企业的经营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相吻合。

  私人投资的理性源于其所使用的是自己的资金,源于其投资失败损害的将是自己的利益。因此,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将是决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成败的关键,也是决定社保基金能否谨慎经营国有资本的前提。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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