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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互认:资本市场开放新基石

2015年05月24日 16:01    来源: 新金融观察报     

 

  从QFII到QDII,从RQFII到沪港通,我国资本市场与境外市场的联系愈发紧密。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内地与香港基金将正式开始互认,这不仅有利于将香港成熟产品直接引入内地,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选择,同时内地基金产品也将在香港销售,吸引更多海外资金认购,进一步扩大我国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开放,构建更为丰富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产品通道。

  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正式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两地基金互认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上周五表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各项领域对外开放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拓展。

  事实上,与现有渠道相比,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意义重大,不但是资本市场的开放,而且是服务贸易的开放。两地基金互认使内地投资者第一次有机会享受境外知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通过互认基金,投资者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配置不同类型的资产。内地投资者不但可以配置香港的股票和债券,还可以配置美国、欧洲以及其他海外市场的产品。另外,两地资金通过互认基金投资对方市场,有助于优化各自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提高市场的定价效率。

  互认标准一致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是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通过基金互认,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基金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内地基金与香港基金的互认标准一致。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就两地基金的互认标准达成共识,即按照循序渐进、平等互利、可测可控、便利业界的原则,主要引入对方市场主流成熟品种。

  以香港基金进入内地为例,香港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


(责任编辑: 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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