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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深证100ETF:关于增设场外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5年05月20日 09:2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增设场外份额及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基金管理人决定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对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场内申赎代码:159901)

  增设场外份额,并自该日起接受投资者对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对《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

  改。

  一、 增设场外份额方案要点

  1、在本基金现有场内份额基础上增设一类场外份额;

  2、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办理,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4、场外份额的申赎方式:投资者在开放日的 14:00 前提交申赎

  申请且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到账;基金管理人将当日有效申

  赎申请进行汇总轧差,根据轧差之后的申赎净额,在当日运用算法交

  易系统以接近收盘价进行补券或卖券;我司担任场外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申赎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投资者确认申购份额或赎回金额;

  -1-

  5、场外申赎的数额限制:场外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 5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变化,对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并

  公告;

  6、申购赎回费用:基金管理人参考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

  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全部归入基金

  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费率

  为 0.05%,赎回费率为 0.1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7、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

  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

  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

  份额。

  二、 《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

  《基金合同》的修改主要涉及 “前言”、“释义”、“基金备

  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和“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内容,具体修改如下:

  1、“一、前言”

  原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为:“《公开募

  -2-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二、释义”

  (1)原文:“《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修改为:“《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2)原文:“《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修改为:“《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3)原文:“《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修改为:“《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原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3-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修改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

  规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5)删除“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表述

  (6)原文:“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为:“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

  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

  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

  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负责办理”

  (7)原文:“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修改为:“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8)原文:“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代办证券公司”

  修改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

  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

  -4-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9)增加基金销售网点释义

  “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10)原文:“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修改为:“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1)原文:“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

  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修改为:“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12)增加场外释义

  “场外: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

  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13)增加场内释义

  “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14)原文:“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

  -5-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修改为:“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指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

  指现金”

  (15)原文:“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修改为:“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现金”

  (16)“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预估现金差额”释义新增适用场内申购、赎回的

  表述。

  3、“五、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之“(三)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具体方案。”

  -6-

  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4、“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1)“(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原文:“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

  遵照《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修改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2)新增“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场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在将场外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

  可上市交易。”的表述。

  (2)“(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原文:“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

  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7-

  (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5、“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新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

  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的表述。

  (2)“(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原文: “投资者应当在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代办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

  修改为:“1.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予以公告。

  2.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

  -8-

  场外申购赎回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业务规

  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

  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

  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3)“(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原文:“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新增“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的开始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

  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的表述。

  2)原文:“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

  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修改为:“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

  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新增如下表述:“投资者可办理场外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

  体办理时间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9-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可

  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

  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

  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原文:“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

  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

  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修改为:“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

  - 10 -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

  现金;

  3. 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6. 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将原文的“(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改为对场内的规定

  原文:“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

  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

  +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

  - 11 -

  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修改为:“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

  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

  +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

  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新增“(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

  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

  交。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赎回的

  - 12 -

  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

  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

  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 T 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 13 -

  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

  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 T 日完成相应的证券交易。”

  (7)将原文的“(六)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改为对场内的规

  定

  原文:“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

  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修改为:“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新增“(八)场外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外基

  金份额余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4.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 14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将原文的“(七)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改为对

  场内的规定,新增“(十)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

  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关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

  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

  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

  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

  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

  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

  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 15 -

  (10)将原文“(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分为“(十一)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1) 原文:“(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深圳证券交易所、代办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购、赎回;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

  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修改为:“(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

  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 16 -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

  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

  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 、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2) 新增“(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 17 -

  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

  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方式):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5.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可针对

  场外份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11)新增“(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

  - 18 -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

  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

  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

  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

  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

  - 19 -

  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2)新增“(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场外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13)新增“(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

  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

  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

  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

  额。”

  6、“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原文:“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

  - 20 -

  整”

  修改为:“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

  拾伍元整”

  (2)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原文:“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修改为:“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及申购、赎回的对价;”

  (3)“(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原文:“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修改为:“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及申购、赎回对价;”

  (4)“(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之“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原文:“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

  - 21 -

  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2)新增如下表述:“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

  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

  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

  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7、“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文:“(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修改为:“(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

  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二)召开事由”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增如下表述:“(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

  - 22 -

  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3)“(三)召集”

  原文:“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修改为: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五)召开方式” 新增如下表述: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23 -

  (5)“(七)表决”

  原文:“(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为:“(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

  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6)“(九)生效与公告”

  原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8、“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4 -

  (1)“(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文:“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批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备案。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

  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办理公告及备案事宜。”

  修改为:“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公

  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办理公告及备案事宜。”

  (2)“(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文:“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批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备案。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办理公告及备案事宜。”

  - 25 -

  修改为:“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办理公告及备案事宜。”

  9、“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1)原文:“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二级市场

  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内份额,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

  算;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外份额,由易方达基金管理

  - 26 -

  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场外份额可以申请赎回或在条件许可情

  况下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

  额不能再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2)“(二)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原文:“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修改为:“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办理

  登记结算业务;”

  10、“十六部、基金的投资”

  (1)“(八)禁止行为”

  原文:“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修改为:“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8.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1、“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二)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修改为:“5.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均采取现金方式。”

  (2)新增“(六)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 27 -

  12、“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1)原文:“(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修改为:“(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2)原文:“(五)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申购赎回清单”改为“(五)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及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并新增如

  下表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3)“(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原文: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修改为:“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者仲裁;”

  13、“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8 -

  (1)原文:“(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一)基金合同的变更”新增如下表述:“(4)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

  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

  (3)原文:“(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基金合同终

  止:”

  修改为:“(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4、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其最新配套规定对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进行了如下修改:

  (1)“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改为“中国证监会备案”;相

  应表述中的“核准”改为“备案”;

  - 29 -

  (2)“代销机构”改为“销售机构”;

  (3)“指定媒体”改为“指定媒介”。

  15、“《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改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三、 《托管协议》条款的修改

  《托管协议》的修改主要涉及“托管协议当事人”、“交易安排”

  和“基金收益分配”等内容,具体修改如下:

  1、“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变更为“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叶俊英”,删

  除联系人:陈晓梅,新增传真号码:“传真: 020-38799488”。

  (2)“(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田国立”, 注册资本变更为“ 人民币贰仟

  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2、“六、交易安排”

  (1)“(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之“3、证券交易资金

  的清算中(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

  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新增如下表述:“场内资金结

  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

  理。

  - 30 -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

  务,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

  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

  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

  失。”

  (2)新增如下表述:“(四)申购、赎回的证券交收、资金清算

  和数据传递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

  结算机构负责。

  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T 日的申购赎回发生

  的证券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 T 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人应

  在 T+1 日开盘前核对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证券余额;申购赎回发生的

  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于 T+1 日和 T+2 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

  据登记公司的结算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现金替代款的退款和补款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办理。

  场外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

  算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申购、赎回

  上述有关数据,且不晚于基金托管人执行申购、赎回指令前,并保证

  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场外申赎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4:00 之前将基金应收款从清算专用账

  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 31 -

  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9:00 前将基金应付款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交收日 11:00 前划

  付基金应付款。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划付,由基金托管人原因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当存在基金应付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否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基金资金账

  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八、基金收益分配” 之“(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原文:“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修改为: 3、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均采用现金方式。”

  4、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其最新配套规定对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进行了如下修改: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改为“中国证监会备案”;相应表

  述中的“核准”改为“备案”。

  5、“《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改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四、 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场外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 32 -

  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20 日

  - 33 -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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