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5年3月26日公布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方案强调了标准化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此外,方案首次提出了“团体标准”的概念,并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事实上,国外的团体标准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美、英、德、法、日、俄等国均有大量制定标准的专业性社会组织。随着我国产业联盟、学会、协会、商会以及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蓬勃发展,一些社会组织也在积极探索团体标准的制定,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一、正确认识标准化工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标准已成为现代国际经济发展重要的竞争手段和合作纽带,成为一个国家提高整体竞争力的战略制高点。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各家金融机构联合推动,我国金融标准化建设呈现跨越式发展态势,在推动信息化建设由分散走向集中,促进金融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及宏观审慎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新形势下,国务院出台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国际接轨、统筹推进的改革方向,提出了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的总体目标,标准化工作必将在国家治理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以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融资和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为代表的新的金融业务模式,虽然名曰“互联网金融”,其功能仍然是资金融通、支付清算和财富管理等。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共享、平等、普惠、去中心化”等新型特点,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提升微型金融、农村金融的普惠性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类似,同样强调风险管控,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以第三方支付机构、P2P平台为主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起步较晚,风控意识、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相对滞后。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在“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2]的框架下,如果能科学合理地运用标准化手段,充分调动相关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性,则可以发挥标准统筹协调作用和试点示范效应,提升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自治能力,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对监管框架形成有力补充。
二、如何做好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体系规划
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涵盖了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内容,应从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三个层面做好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体系框架的规划和设计。
坚持技术标准先行,创新与可控并重。
技术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典型的包括支付技术的变革,以及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应用等等,技术创新在支付清算、信息处理、风险管控、筹融资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技术创新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以支付技术为例,从最初的网银支付到基于NFC的移动支付[3],再到二维码支付、声波支付、指纹支付和刷脸支付等,技术创新使得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支付服务中,产业链更加复杂,推动了线下(Offline)金融服务与线上(Online)金融服务有效融合,不断催生出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同时也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产业各方向安全、自主可控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产业各方形成分工协作、利益共享、互利互惠的运作模式,建立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合作发展机制,切实做到普惠民生。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时,应兼顾标准的强制性、演进性和包容性,在信息安全方面,要实施强制性标准,依托检测、认证、检查等手段,确保标准的实施和落地;此外,要注重标准的演进性和包容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新的技术和业务模式出现,鼓励创新并营造良性竞争的氛围。
做好产品标准,强化风险管控。
借助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传统金融产品,包括存款业务、各类基金、股票和部分保险业务等,一方面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和市场准入规则,另一方面,有标准化的产品设计流程和风控机制,较完备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标准化的产品说明书。而一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这些方面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有所欠缺,如部分P2P网贷产品。针对这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从监管层面进行规范的同时,也要从行业自律角度,制定相关标准对其具体的要素和指标进行约束,一是规范产品的设计流程和风控指标体系,并在各环节中体现风控的思想,二是规范产品说明书要素,对产品要素,投资管理,费用,收益说明,以及发行、运行、到期等阶段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明确,三是规范产品风险提示机制,对风险揭示书的要素,包括风险级别、风险点、适应人群等进行细化。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标准,切实做好风险管控,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推动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完善服务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个性化、碎片化、微小化等特征,让更多的用户体验到了随时、随地、随身和无门槛的金融服务。如,P2P模式使得个人可利用“碎片化”的资金参与以前只有大量资金才能参与的投资项目,余额宝以“小额、灵活”的碎片化理财理念填补了草根理财的空白。对于这些普通用户而言,金融知识往往比较欠缺,维权意识不足,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企业在提供金融服务时,省略了传统金融产品面签、纸质文书等环节,导致维权环节多、举证难,此外还存在信息透明度不高、对用户隐私保护不足、纠纷调节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使得群体性追讨债事件时有发生,带来了不良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在严格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之外,还应当有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督,并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服务流程、关键服务指标、信息披露规则、用户隐私保护机制、纠纷机调节制等进行规范,强化企业的内部治理,加强对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如何推动互联网金融领域标准化战略的有效实施
此次标准化改革方向是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和市场共治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事实上,无论是哪种性质的标准,其目的都是在于加强行业监管和协调,规范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在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为条线的体系框架下,根据标准所规范的对象不同,对标准类型,及其制定、推行主体应有清晰的定位,这是确保标准化战略有效执行的关键。
具体来说,在涉及到保障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坚守业务底线等方面,应由政府主导实行强制性标准,并做好对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其执行效力;在涉及技术创新、服务规范及市场竞争等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自律作用,实行团体标准,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大型企业应在建立行业标准、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起到排头兵和模范引领作用。此外,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指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应逐步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与业界和社会公众的良好沟通与互动机制,推动团体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有效实施。(供稿:金融信息中心 吴晓光 沈澍)
专题:首届“金融科技活动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