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专家表示,随着一些自媒体、公众号的兴起,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更为广泛。这些平台没有严格的发布程序,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意兴风作浪。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一些证券市场的传言、谣言有时是投资者想象、预期或杜撰出来的,如果确实是虚假消息,就带有欺骗和欺诈性质,应该要追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对于故意造谣者,利用网上各种新型媒介传播手段制造、释放虚假消息,以操纵市场获取利益,必须要严格查处。
2012年,中国证监会对市场上流传的关于中信证券的一系列谣言进行调查,多位在网络上散布“中信证券海外投资巨亏”虚假信息的个人依法受到处理。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此前的案例,基本是非法网络证券活动或造谣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股民损失才处理,但对违法违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大量获利的监管并不多。
对证券虚假信息的监管,国务院去年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机构、个人;现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其中包括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一定经营或违法所得数额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其中并未详细列出关于证券虚假信息的内容。
部分专家和法律界人士表示,“虚假信息入刑”等司法解释如何与证券市场监管相结合,仍有待进一步细化。
刘俊海认为,在证券法正在修订的大背景下,新的证券法应有所回应,立法部门要针对虚假信息编造传播等行为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诉性的法规。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