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针对“沪港通”下国际投资者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回应。
一是境外投资者通过香港结算持有的沪股通股票,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
二是持有沪股通股票的境外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或者香港结算行使有关权利;
三是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名义持有人,可以行使股东权利提起诉讼,同时境外投资者可提供证明其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依法以自己名义在内地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四是沪港通交易结算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规定,如果香港特区规则认可香港结算及其参与人出具的沪股通持股证明,是境外投资者持有权益的合法证明,证监会将尊重这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