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户县,银行卡却在异地被盗刷,认为发卡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姚先生据此起诉当事银行并要求赔偿。近日,西安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姚先生与银行各自承担一半责任。(《华商报》5月14日)
该法院认为,相关刑事案件目前未侦破,根据现有证据,对涉案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被泄露的过错责任,尚不能单独归结于姚先生或者银行任何一方,根据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复制银行卡进行异地取款已成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法,银行卡被盗刷也愈演愈烈,这让储户心中不安。近年来,在这类纠纷中,对于银行到底赔多少,哪怕是类似的案件,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还是很不同的。
比如,因银行卡信息被窃取,25万元存款被犯罪嫌疑人转走,武汉市民胡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胡女士的存款,银行不服提出上诉;随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长江商报》2009年6月3日)
又比如,在东莞市寮步某公司工作的周氏夫妇,存在工资卡内的5万余元不翼而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假卡,导致周氏夫妇5万余元被盗,所以需要全额赔偿客户被盗的资金及利息。(《南方都市报》2010年1月5日)
再比如,广东从化市一储户,其银行卡明明在身上,卡里的钱却在异地被人取走,从化法院一审判决当事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新快报》2014年3月26日)
还有一例,广西南宁蒋先生的银行卡在广东境内被盗刷10万元,而当时银行卡就在他身上,当事银行答复称自己无过错,分文不赔。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该银行承担80%的责任。(《新快报》2014年9月12日)
不同地区的法院判决客户承担损失的依据,是客户对密码未能“妥善保管”,因为即使是伪卡交易,也要密码正确才能成功。但问题是,你凭什么认为一定就是客户未对密码“妥善保管”?也因此,判决银行全赔的理由,是银行应该举证客户未对密码 “妥善保管”,否则,储户就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显然,后一种判决更合理合情,也更合法。持卡人与发卡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发卡行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保障卡内存款安全,持卡人的主要义务则是妥善保管储蓄卡及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密码。如果银行认为持卡人未对密码 “妥善保管”,那么,请举证。
也只有这样,才能给银行以更大的压力,迫使银行从技术上始终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对于防范高科技犯罪,包括制作伪卡、盗取和破解密码,做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否则,除非你能举证储户的失误,银行卡盗刷的损失才能全部由储户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