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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要求:银行不得强制客户将磁条卡更换为IC卡

2015年04月24日 08:05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21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和调整IC卡工本费收费水平。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推广使用金融集成电路卡(IC卡),实现银行卡技术升级换代,既有利于提高银行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也有利于客户享受到更加安全可靠、方便快捷、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使银行与客户共同受益。

  通知要求,IC卡工本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商业银行总行应区分不同情况,向新开户的客户提供IC卡,以及将客户原有磁条卡更换为IC卡时,对具备基本服务功能的IC卡,应按照“银行与客户共同分担制卡成本”的原则定价;对已持有IC卡的客户因损坏、丢失等自身原因申请换(补)卡时,可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定价。各商业银行要建立IC卡工本费合理调整机制,随IC卡推广应用,数量增加、成本下降,相应逐步降低工本费收费水平。

  通知说,各商业银行总行应综合考虑市场营销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整IC卡工本费上限水平及各分行实际执行的收费水平。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对客户实行银行卡工本费减免优惠。商业银行推广IC卡时应当坚持客户自愿原则,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保障持卡人的自主选择权,确保既有磁条卡继续正常使用,不得强制客户将磁条卡更换为IC卡。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管、指导。今后如出现部分商业银行IC卡工本费偏高、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成本调查和收费、经营行为检查,依法纠正商业银行违法、违规价格和经营行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加强对商业银行推广IC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程品)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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