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日前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证券法治体系建设”理论研讨会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上表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科学、及时推进证券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
奚晓明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应当具备损失填补功能和震慑吓阻违法功能,相关制度安排也应当与一般意义上保护个体民事权利的诉讼模式有所区别。
“在推动立法就民事诉讼程序与证券行政执法衔接等方面作出相应顶层设计的同时,证券法司法解释工作也要同步跟进,为法律实施作出针对性的解释,进一步打牢资本市场的法治根基。”奚晓明表示。
他同时指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立法的第一要义,建议立法应从四个方面着手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一是要以公开原则为主线,提高市场透明度;二是要禁止欺诈行为,提高信息的可信度;三是要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切实防范和杜绝利益冲突行为;四是要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