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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地方债专项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7年和10年期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发行规模50%
2015年04月07日 18:5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记者崔文苑) 按照年初的预算报告,今年将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000亿元。为规范这类债券的发行,财政部7日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显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这将规范政府直接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发行。因为专项债务直接对准项目,基本上可将其视为市政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告诉《经济日报》记者。按照《办法》,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办法》规定,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发债期限比较灵活,金融产品的期限结构多元化不仅便利投资者,对还款的地方政府来说,也能够根据资金情况来决定发债期限,实现成本最小化。”杨志勇说。 

  根据《办法》规定,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需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此外,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办法》要求,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这将有助于活跃市场,通过扩大投资者范围也能够保障发行的成功。”杨志勇说。 

  据了解,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办法》要求, 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此外,《办法》显示,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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