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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先由交易所预审

2015年04月04日 07:28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见习记者 乔誌东

  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审核等相关工作的衔接安排,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4月3日明确表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张晓军称,为尽量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对《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项目,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发行环节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上市环节的安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应予以明确;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申请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重新申报。

  对于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程序的相关安排,张晓军介绍,对于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先向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同时,为给发行人提供更多便利,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发放事宜均在交易所办理。

  张晓军强调,发行人在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发行及上市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主承销商应当出具明确的专项意见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对于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证监会终止审查。同时,交易所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上市预审相关工作机制安排。交易所的预审、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债券上市的办理存在内在联系,通过建立相关环节的紧密衔接实现审核效能的提高。

  此外,针对发行人从取得公开发行核准到完成债券上市交易需履行的程序,张晓军表示,鉴于《管理办法》已对发行与承销做出专门规定,对于《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受理的项目,其发行与承销不再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主承销商在公司债券发行前向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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