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承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
此前于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确定,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在去年减税基础上的进一步优惠。那么,未来在中小企业政策方面还有哪些着力点呢?
中小企业政策
转向扶持与维权并重
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已经超过绝大多数国家,进一步税收扶持的空间有限。而贴息政策、资金支持这类扶持手段有一个很大的弊端,那就是这类政策具有特定性,即这种政策不可能普惠所有中小企业。对特定企业的选择就可能导致政府权力寻租,也可能导致“扶起一个、倒下一大片”。 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反映,相对于资金和税收扶持,他们更需要的是公平的发展环境和公正的权益保护,“给项目给政策,不如给规则”。因此,在继续坚持通过专项资金、税收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未来政策的着力点应该更加聚焦于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投资收益和营造公平竞争交易的市场环境。
虽然国家也曾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上多次强调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为中小企业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但却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落实。比如,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总共有七章内容,分别是“总则”、“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附则”,可以看出,绝大部分都是围绕着如何给予资金税收扶持和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市场开拓等。而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收益和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等,只是在“第一章 总则”中通过两句话原则性的提及,不具有针对违反法律条款情形的可诉讼性。如“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和“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相对于中小企业扶持内容,对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以及公平环境的营造过于弱化。由于法律和政策的重视力度不够,加之一些原则性规定的具体政策措施不配套、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是一个非常不公平的环境,如大企业利用其企业优势地位拖欠小微企业货款,小企业敢怒不敢言,导致其资金周转紧张,甚至拖垮一大批小企业。
从国际经验上来看,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立法和政策扶持方向就侧重于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帮助中小企业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发挥自身优势。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合同自由,减轻中小企业税收、经济、社会负担等方面,制定了《关于提高中小企业效率的行动计划》等多部法规予以保障。英国为确保中小企业资金运转正常,解决企业之间债务拖欠和任意违约的问题,颁布了《迟延支付商业债务法案》。日本为防止大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产生的延期付款、拒收订货、少付货款等严重侵害中小企业利益的问题,制订了《下请代金支付延迟防止法》,后又颁布了《防止延迟支付分包货款法》。《防止延迟支付分包货款法》,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厅长官、公正交易委员会有权要求大企业报告和有权调查大企业是否做了“无应由分包企业负责的理由时,而拒绝接收分包企业的交货”“超过承包货款的支付日期拒不付款”等法律条款禁止的行为。经查实后,中小企业厅长官有权要求公正交易委员会依据本法采取适当措施,公正交易委员会有义务对大企业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给予劝告乃至将事实公布于众。还具体规定了违反上述条款给予大企业代表、具体主管人员处以三万日元罚款,乃至对法人或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因此,我国下一步的中小企业政策思路应确立“扶持”与“维权”相结合的原则,即资金税收扶持发展与保护合法投资收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相结合,“扶持”应以市场化为导向,而“维权”应为中小企业提供实质的公平竞争机会。重点加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方面的政策。
对中小企业促进法
修订的三点建议
2014年2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成立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起草小组,启动了修改起草工作。目前,还应加快立法进度,构建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合法投资收益和公平竞争交易市场环境的保障。
首先,需要对现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修订,将总则中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展开为一个章节,通过规定明确的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与义务来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竞争环境。以后再视情况颁布专门法对中小企业给予特别保护。
其次,明确《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一部具体详尽的法律,而不是一部原则法。对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大量倡导性的条款进行可操作的细化。如在扶持内容方面,对现行法律中多次提到的“鼓励”,应该明确具体的方式和措施,明确资金支持的方式、优惠的具体政策、促进措施的种类及结构。对各个条款中出现的“有关”或“有关部门”,建议明确列举出来,列举时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或部门”的句式。也可借鉴上海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制度的做法。
再者,设置可操作的罚则,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予以严惩,切实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但对违反限制性和义务性规范的行为,没有设置任何法律责任,这致使该法不具有可诉性,成为了一只“没有牙齿的纸老虎”。 建议修法时制定相应的递交举报、控告申请的程序,以及在这一程序中为保护自己免受侵权单位的危害性对待时中小企业应该享有一些特定的程序性权利,确保法律责任具有可诉讼性和可操作性,以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投资收益和公平市场环境。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中小企业研究室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