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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再融资沦为“再圈钱”

2015年02月26日 07:11    来源: 《经济参考报》    

  随着注册制加速推进,近日有关“IPO审核权下放交易所”的消息受到市场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有关再融资审核权改革方面的消息也引起业内人士的注意。

  在再融资的问题上,近年来比较常见的提法是“再融资审批权下放”。在IPO审核权下放交易所的同时,把再融资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不论是IPO还是再融资,审核权放在证监会的手上都是不合适的,这样会导致证监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若将再融资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交易所是运动员,证监会是裁判员,交易所违法违规,证监会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这样一来,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就可以实现职责分明。

  同时,也应看到,将再融资审核权予以取消,由上市公司自主确定再融资相关事宜的想法是行不通的。毕竟中国股市到目前为止仍然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不仅投资者不成熟,就连融资者也是不成熟的。有的上市公司把股市当成提款机。此外,股市不成熟的另一个标志就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上市公司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

  数据显示,去年全年A股市场共有427家上市公司实施定向增发,共融资约7042亿元。而去年全年发布定增预案的上市公司多达1278家,预计融资额为19191.74亿元。换一句话来说,如果不对再融资进行审核把关,那么去年上市公司定增金额就将达到2万亿元左右,这还不把股市的资金抽干?更何况这1278份定增计划是在证监会对再融资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制订出来的,如果没有审核程序,那么肯定还会有更多的公司拿出定增计划进行融资。

  所以,基于A股市场发展现状,再融资审核权千万不能废弃。而是应该把再融资审核权下放给沪深交易所,然后由证监会行使监管职能。这样,在中国股市这个公地上就可以扎起一道栅栏,从而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

  当然,就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现状来看,证监会在下放再融资审核权的同时,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事宜加以规范,以避免在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后发生“再融资乱象”,也可以为日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事宜留下一个监管标准。

  比如,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进行总额控制,规定上市公司一次再融资的规模不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筹资额不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避免上市公司“蛇吞象”。同时,把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与上市公司给予普通股股东的现金分红金额结合起来。上市公司当次再融资总额不得超过前次募资以来给予普通股股东现金分红金额的两倍。

  此外,上市公司若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在投资理财资金收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进行再融资。同时,上市公司若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在该批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的两年内不得进行再融资。


(责任编辑: 刘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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