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现年51岁的男子翟某许以他人20%甚至80%的高息,非法吸款1235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翟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在2007至2010年间,翟某在海淀区京师大厦北京朋远佳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内,以开发投产水溶全降解无毒塑料薄膜项目、经营公司等名义,许以高额利息,通过签订借款协议、投资合作协议等形式,非法吸收61岁的王女士、64岁的毛女士及60岁的任女士等34人存款本金1235万余元。
案发前,翟某已归还93.66万元,曾帮其拉存款的王女士代其归还本息45.7万元,其中本金约36.8万元。在2012年12月9日被抓获后,翟某家属协助其退还任女士等7人钱款96.77万元,并取得谅解。其外,家属还退缴了90万元,另翟某银行卡内30万余元被冻结。
翟某交代,其自2007年开始投资开发水溶性塑料薄膜专利项目,开办快递公司、网络公司,其间通过朋友介绍,向多人借款,签订借款协议,许诺回报利息20%或者更多。其多以公司名义与借款人签合同,还委托王女士、毛女士等人以公司名义帮忙筹钱,每筹一笔钱给予3%至5%的劳务费。其中,其承诺给毛女士的高额利息20%、30%甚至80%都有。翟某称其借到的钱基本都投资了,部分用于专利投产、技术研发、购买实验设备器材;部分用于开办快递公司、网络公司等,后来都亏了。其所投资的水溶性薄膜项目由于技术原因,最终也没干成。被追要钱款时,翟某便以利滚利的形式搪塞。
海淀法院认为,翟某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翟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前后退赔了部分存款,取得了相关投资人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但考虑到翟某非法吸收存款的对象众多,且多为老人,并仍有大部分赃款未退,故也考虑从严量刑。
最终,海淀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翟某有期徒刑7年,罚款20万元,并责令翟某继续退缴剩余钱款以发还相关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