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1月29日讯(记者张忱)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并将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
《通知》称,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并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为了严格风险管理,《通知》要求支付机构要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外汇局将对试点业务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进行审慎监管。
据了解,自2013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5个地区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试点情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