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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失踪须明晰银行之责

2015年01月21日 07:3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据媒体报道,近期,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频频出现存款“失踪”案件。存款失踪后,当事银行大多采取概不负责的态度,即使通过诉讼也很难追回。

  网民指出,储户存款“失踪”,银行难辞其咎。应尽快完善立法,防止银行以临时工或个人行为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另外,应切实完善合同监管,建立健全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真正消除“存款异动”。

  管理纰漏

  针对多家银行出现存款失踪问题,网民“应宜逊”认为,从外部原因看,目前银行吸收存款越来越难,一些客户经理为了获取业绩提成,采用了一些不规范的方法拉存款;从内部来看,银行管理不够严密,对客户经理疏于管理。

  网民“张立伟”指出,过去几年出现贴息存款现象,即在银行贷款额度用完后,企业为获得贷款,贴息为银行拉存款。这就解释了为何失踪存款多为大额存款,储户也是冲着更高利息去的。贴息存款存入银行后,会立即转到委托企业的账户上,如果银行审查不严格,一些毫无资质的企业参与其中,甚至会有犯罪团伙。那么,到期后不还钱,储户账户就会显示存款失踪。

  维权艰难

  有网民表示,无论个人储蓄还是企业存款,类似事件发生后均面临维权难题。网民“徐玉平”说,现实情况是,存款丢失后索赔追回“几乎不可能”。

  媒体报道显示,一些银行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没有具体规定。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机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面对存款冒领、丢失等质疑,多数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临时工”身上。部分商业银行要求储户自己取证,否则对“丢钱”不负责。

  网民“堂吉伟德”说,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存款在账上“不知去向”,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和储户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这个问题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也值得政策层面反思。

  加强监管

  网民“傅明明”指出,不管是不是银行员工个人行为,银行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对储户来讲,有理由相信这是银行的代理行为、合同行为。

  “应尽快完善立法,防止银行以临时工或个人行为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网民“张立伟”建议,银行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才会主动堵住漏洞,防范员工作恶。银行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告知义务,而不是让储户提供,才能自证清白,而不是躲避惩罚。

  网民“刘绪尧”认为,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至少要承担部分责任。避责推诿只会使银行再次承压,只有切实完善合同监管,建立健全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等措施,才能真正斩断“存款异动”之根,筑固银行信誉。

  (记者 明航 整理)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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