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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违规 易同科技遭警告并罚30万元

2015年01月16日 07:25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傅嘉

  因信披违规事件备受关注的大元股份和易同科技(430258)1月15日晚间双双发布公告,易同科技公告称,因违反相关法规,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于30万元罚款。前期已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大元股份则表示,目前调查尚无新进展,如公司因为调查事项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易同科技遭罚

  易同科技1月15日晚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未能及时履行法定的超比例持股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其与杨军、上海旭森、乐源控股合计持有“大元股份”于2013年8月8日达到5%的比例,相关的一致行动人未能按法律规定在三日内发布超比例持股公告,而在其后进行的相关信息披露中遗漏了一致行动人上海易同及持股情况,造成超比例公告的不完整、不准确的违法事实。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于30万元罚款。

  2014年7月16日,易同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事由是:易同科技涉嫌与上海旭森、乐源控股、杨军为一致行动人,于2013年8月8日合计持有大元股份股票超过其总股本5%后未进行充分披露。

  查看公告不难发现,在那次举牌公告中,大元股份披露,杨军控制下的乐源控股于2013年8月8日及8月9日买入大元股份股票共计1,546,200股。加上增持前持股,杨军、乐源控股、旭森世纪等一致行动人持有大元股份股票10,000,000股,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5%。在当时的公告中,并没有披露杨军存在第三个一致行动人,即易同科技。在监管机构介入后,2014年7月21日晚,大元股份才发布公告进行了解释。

  根据7月21日晚大元股份公告,大元股份承认杨军和易同科技互为一致行动人。至于杨军未将易同科技列为一致行动人予以披露一事,易同科技在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函中包揽责任,称该行为由董事长朱玉明决策,未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该笔投资和杨军无关。杨军则回复称,“易同科技买卖大元股份的事,本人没有参与决策,事先也并不知情。本人在增持大元股份期间,未考虑将易同科技纳入一致行动人,亦未利用其一致行动人关系。”

  尽管易同科技、大元股份以及大元股份实际控制人杨军各有说辞,然而从结果来看,大元股份的举牌公告依然存在未完整披露一致行动人信息的违规行为。

  大元股份称调查仍在进行

  受上述事件影响,去年8月25日大元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大元股份1月15日晚间公告称,截至目前,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目前尚无新的进展。如公司因该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易同科技购买大元股份的股票,无论是基于自身投资还是协助杨军举牌的目的,都涉嫌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而大元股份实际控制人杨军作为易同科技的股东和董事,知悉该公司的投资决策,很难与此事撇清关系。

  更有分析人士认为,尽管针对大元股份的调查尚没有定论,但是因易同科技已经被认为违法,大元股份此次很难独善其身。

  事实上,除了案件本身,大元股份自身的经营状况也不容乐观。由于失去了对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嘉兴中宝将不再纳入大元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大元股份存在2015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风险。大元股份去年10月27日晚公告称,根据相关规定,大元股份股票可能在2015年年报披露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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