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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玉石资源管理地方立法空白

2015年01月15日 09:16    来源: 法制日报    

  记者近日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11月27日经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去年9月2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天淳在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关于《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表示,黄龙玉是2004年在龙陵县发现的新玉种,在国内外玉石资源日渐枯竭的今天,黄龙玉资源尤为珍贵,其价值和市场前景日益凸显。首采区探明的储量约149万吨,黄龙玉产业年产值近10亿元,年交易额约32亿元,从业人员10万余人。黄龙玉产业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农民增收作用明显。但是,黄龙玉资源管理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何天淳说,由于黄龙玉这个名称尚未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根据国家标准《珠宝玉石名称》中有黄玉髓(黄龙玉)的名称,在国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有包括玉石在内的非金属矿物的矿种代码,所以,这次立法可以按玉石(黄龙玉)明确发证矿种,既合法,也符合黄龙玉已有的知名度;目前矿产资源管理中私挖乱采现象突出,而为私挖乱采提供电力、工程机械等便利的行为,现行资源管理法律中无处罚依据,需要地方立法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先试;黄龙玉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需要结合实际通过地方立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资源和环境;黄龙玉资源开发利用十年来,探索形成的产业发展政策、黄龙玉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和维护矿区社会稳定等成熟经验可以上升为法规;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稀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提升黄龙玉的市场影响力促进地方发展。因此,制定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现实需要。解决了包括突出环境保护、明确管理职责、下放审批权和完善监管措施等问题。

  为保护环境,条例规定,在下列区域和设施的安全范围内禁止开采黄龙玉资源:学校、军营、工厂;城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公路、铁路;水库、河流、饮水干渠、城乡供水源地;输电线路、铁塔、油气管道。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龙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盗窃或者哄抢黄龙玉矿石;禁止为非法开采黄龙玉资源提供工程机械、运输工具、电力设备等便利;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林地开采黄龙玉资源;禁止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黄龙玉资源管理职务。为非法开采黄龙玉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工程机械、运输工具、电力设备等便利的,由龙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作业设备,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珠宝玉石类纳入地方立法规范保护的空白,完善和加强了我省矿产资源保护的立法,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规范龙陵黄龙玉资源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和规范市场,推动龙陵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何天淳说。

相关链接(中国经济网玉石频道):http://finance.ce.cn/jade/


(责任编辑: 李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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