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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收益分配公告

2015年01月15日 07:3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收益分配公告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1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

  基金主代码 160805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7年1月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4年12月31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1806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404,585,802.64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02,292,901.32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0.91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2014年度第一次

  注:1、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本基金合同中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全年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50%。

  3、基准日本基金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1806元,本次收益分配中每份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为50.39%。

  4、本次为本基金第四次收益分配,本次之前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已累计分配收益4.59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5年1月21日

  除息日 2015年1月22日 2015年1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1月23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1、红利再投资方式下,所得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5年1月22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5年1月23日起可办理查询、赎回等业务。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2、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再投资费用。

  注:2015年1月21日为场外除息日,1月22日为场内除息日。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权益登记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卖出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分红方式固定为现金红利,场外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陆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4、投资者如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其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仅适用于该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会同步变更。如投资者需要变更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5、本基金对本公司直销机构设置有最低分红金额的限额,该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在低于1.00元时将不再划转,转为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处理。

  6、本基金权益分派期间(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21日)暂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基金销售机构

  1、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 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 888 2666。

  2、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5日


(责任编辑: 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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