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广东惠州市检察院获悉,雷士照明(02222,HK)创始人、原CEO吴长江,已被广东惠州市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不过,吴长江方面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智提出异议,其在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来的书面材料中表示,从2012年开始,吴长江便在重庆长期工作及居住,且控告人雷士照明(重庆)公司不在惠州,惠州公安对吴长江本案没有管辖权;此外,吴长江一案从实体上讲,不具备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法律特征。
昨日 (1月14日),德豪润达(002005,SZ)相关人士向记者发来雷士照明常年法律顾问起草的意见材料,称惠州警方管辖是符合规定的。
吴长江律师:惠州公安没有管辖权
据了解,2014年10月,惠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吴长江予以刑事立案,同年12月5日,吴长江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惠州市检察院获悉,吴长江已经被正式批捕。“我始终坚持认为,惠州公安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是否构成犯罪更是存在争议)。”熊智在给记者发来的短信中表示。
熊智认为惠州公安没有管辖权的理由是,控告人雷士照明(重庆)公司不在惠州;吴长江本人长期居住在重庆,工作地点也在重庆;涉案中5个借款单位均属于重庆登记注册的法人,贷款银行无一不在重庆。
熊智向记者发来的书面材料显示,吴长江在惠州共有两处住所,其中一处从2012年1月开始便无人居住,另外一处从2011年开始便出租给他人居住。
熊智认为,由于吴长江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完全不一致,依照《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雷士方面:惠州警方管辖符合规定
不过,雷士照明常年法律顾问给出了相反的意见。
昨日,德豪润达相关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出具了一份名为《吴长江涉嫌挪用资金罪由惠州警方管辖是符合规定的》的文件,该文件由雷士照明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文件回应称,惠州警方管辖是符合规定的。
上述文件提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等。
该文件进一步称,吴长江涉嫌挪用资金罪所挪用的资金,部分是吴长江实施犯罪需要而有预谋地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抽调到重庆的,惠州市属于吴长江犯罪行为发生地。该法律顾问表示,吴长江的户籍所在地是惠州市,“因此,惠州市公安机关对吴长江涉嫌挪用资金罪具有管辖权。”
文件中还提到,2014年8月,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惠州市公安机关控告吴长江存在挪用公司资金行为,紧接着,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向惠州市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吴长江大肆挪用公司银行存款。文件显示,控告由惠州市公安机关受理,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因此,惠州市公安机关侦查吴长江案件也符合公安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