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方案昨日(1月14日)落定。
昨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工资的20%和8%共同负担。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社保专家、清华大学教授杨燕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以人口普查时的平均预期寿命为基数,目前计发时间为139个月。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非常重视退休时点的人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将今后待遇发放时候的变量进行了强调。”
对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中占比最大的一部分人群——即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来说,此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基本保证其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个人缴纳比例等同于企业职工
《决定》指出,所有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根据改革决定,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根据《决定》,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缴费和发放都基本一致,“体制内人员”以前的完全吃财政饭,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以上措施均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致。”杨燕绥表示。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方案虽于昨日对外公布,但《决定》明确此项改革已经 “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也就是说,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已经开始执行。”杨燕绥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领取都是应该从2014年10月1日就开始执行新标准。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立足于“增量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根据《决定》,2014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而《决定》实施前就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对于《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将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而对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中占比最大的一部分人群——即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来说,此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做了重点改革。
“以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以人口普查时的平均预期寿命为基数,目前计发时间为139个月。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非常重视退休时点的人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将今后待遇发放时候的变量进行了强调。”杨燕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按照《决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此外,《决定》还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
“《决定》强调‘应当’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也就意味着,与企业年金自愿原则有所不同,今后职业年金将采取强制性执行方式。”杨燕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