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昨天下发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资信评级业务,应取得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细则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时,应当成立专门的评级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评级报告出具、档案资料整理和归集等工作。评级项目组应当正确收集和使用评级信息,甄别基础资料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评级报告质量和档案资料完整性负责。
首次评级时,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与委托方签署评级业务委托书并全额收取首次评级费用后再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此外,尽职调查工作中,评级项目组不得授意或协同评级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假造或隐瞒对评级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不得利用自身身份、地位和执业中所掌握的评级对象资料和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未经委托方同意,证券评级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但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