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弘基金股东陷股权纠纷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在蚂蚁金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对内蒙君正的仲裁申请后,内蒙君正首次作出公开回应,透露出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式之争是事件的起因。
今日,内蒙君正(601216,前收盘价10.44元)发布公告,披露蚂蚁金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天弘基金缴纳出资额人民币6943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截止到2014年12月12日该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178万元);如果被申请人在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日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解除被申请人的增资权及增资资格。
对于为何不履行增资与认购协议,内蒙君正表示,天弘基金于2014年5月28日获得证监会《关于核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批复》文件后。2014年6月17日,天弘基金发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通知书》,随即内蒙君正开始进行最后的内部审批流程,会计师首先提出增资扩股前必须明确天弘基金未分配利润的归属。为进一步明确法律手续和提供会计处理依据,避免未来就此产生法律纠纷,天弘基金和蚂蚁金服进行确认,但遭到蚂蚁金服的强烈反对,坚持新老股东共享所有未分配利润。完全违背了2013年10月天弘基金向政府有关批准部门上报的由三方股东共同签署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第五条第一款“根据本次增资扩股安排,公司现有股东享有本公司增资扩股完成之日的未分配利润处分权。其后实现的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的规定,直接导致天弘基金增资扩股没有完成。
此外,内蒙君正认为,因为天弘基金是国有控股企业,此次增资扩股实质是由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民营绝对控股企业的经济行为。2013年6月30日的国资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2013年10月)和2014年6月30日的增资扩股完成日之间新老股东的利益确认问题,应由国有控股股东提请国资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暂行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从国有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选择、评估范围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和法定程序、国有资产处置时的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的差异、评估结果使用的有效期等诸多方面重新审核确认,以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由于这是一个重大且敏感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公司无法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也无权解释和进行任何协商,公司只能做好免除自身法律责任和自我保护工作。
为此,天弘基金国有控股股东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2014年6月30日立即发出 《关于中止天弘基金增资扩股相关工作的函》,并向国资管理部门紧急汇报。内蒙君正咨询天弘基金得到的口头答复是国有资产需要重新评估,目前仍在等待国资管理部门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