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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配合操纵股价公司应强制退市

2014年12月25日 09:19    来源: 金融投资报    

  与内幕交易一样,操纵股价是A股市场的另一颗“毒瘤”,其不仅受到监管部门的打击,也为相关法律法规所不容。如“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等四种行为就被《证券法》所明令禁止。《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亦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尽管如此,市场上操纵股价的情形还是时有发生。

  此次监管部门一次性通报18只个股的大名单,从另一层面说明了市场操纵股价行为的猖獗程度,对相关违规者进行严惩亦是应有之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居然有上市公司牵涉其中,确实需要引起我们更多的思考。

  在众多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中,频现上市公司的身影。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除了监管部门通过制度建设与市场监管的手段之外,上市公司同样责无旁贷。而一家治理结构完善的上市公司,一家真正在乎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断然是不会以发布选择性信息的方式与大资金、大机构等配合操纵股价,进而坑害其投资者的。但不幸的是,从证监会的通报看,A股市场并不乏这样的“奇葩”公司。

  考虑到佣金、印花说的影响,整体而言证券投资其实就是一个“负和游戏”。涉嫌股价被操纵的个股达18家之多,也说明深受其害的投资者众多。在此前投资者利益受损案例中,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因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投资者才有维权的机会与可能,而“老鼠仓”、内幕交易以及操纵股价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并没有可行的维权通道。因此,建议最高法等相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以便投资者拥有维权的利器,让操纵股价者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对于参与其中的上市公司,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发布选择性信息配合操纵股价的上市公司所应付出的代价,显然绝不能仅仅只是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而已。本应是投资者利益维护者的上市公司,最终变成了投资者利益的祸害者,其选择性发布信息的行为,亦绝非没有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者是迟报、不报、瞒报这么简单,而是一种赤裸裸的“信息操纵”。其违法行为不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而且由于受害的投资者众多,市场影响重大,中国证监会应该认定其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根据《若干意见》中“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的规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并最终强制其退市。即使其“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然后向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的,也应该予以否决,像这样毫无“节操”的上市公司也不应留在市场上。

  让配合操纵股价的上市公司退市,一方面严惩了违规者,另一方面也能在市场上产生巨大的威慑力。当然,对于此类“被退市”的上市公司,其还须承担因退市给投资者造成的所有损失。财经人士 曹中铭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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