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合格投资人制度是亮点
股权众筹将迎来快速发展期。12月18日,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支持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CEO兰宁羽告诉《经济日报》记者,投资者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可以获得创业初期的股权;同时,也便于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现金流,民间投资将发挥更大作用,股权众筹将迎来发展新契机。
根据《办法》要求,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与此同时,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合格投资人制度的设立是本次《办法》中的重要亮点之一。”兰宁羽表示,《办法》的出台为行业设立了更为透明、规范的规则制度,有利于引导社会的剩余资本,助推中小微企业融资,对社会资源所有权再配置起到重要作用。(经济日报 温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