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周末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
据了解,该规定主要包括几项内容:首先,明确试点初期委托对象为沪深交易所,明确委托的方式,对欺诈发行、内幕交易等常规案件,采取专项委托方式,对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个案,采取一事一委托方式委托交易所调查取证。包括明确委托的内容,交易所仅负责案件调查取证环节,调查终结,应将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或其指定的派出机构复核后,由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此外,该规定也首次明确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应遵循的程序要求和执法权限,规定交易所在委托的范围内,应以证监会的名义,依照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相关规定实施案件调查,有权采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调查措施,但需要采取查封、冻结、封存等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报请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依法办理。同时也明确了法律责任,防止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