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三个多月的*ST新都(000033,前收盘价4.99元)今日公告称,公司因未依法披露重大借款、重大及关联担保事项以及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收到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决定对*ST新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李聚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郭耀名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余5名彼时相关高管予以警告,并各处以3万~6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称,自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ST新都对外签订1笔重大借款合同、3笔重大及关联担保合同,原董事长李聚全代表*ST新都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上述借款、担保事项均应当依法予以披露,但*ST新都既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亦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2012年12月起,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借款或担保合同的债权人伍泽松、周勃、张文勋、周瑞坤先后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等提起了4宗民事诉讼,要求*ST新都偿还借款或对相应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累计涉案金额约4亿元。此外,还有2笔借款及1笔担保被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合计涉案金额为6243.75万元。上述*ST新都所涉7宗重大诉讼事项合计涉案金额约4.6亿,应依法予以披露,但*ST新都既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亦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证监会认为,李聚全作为*ST新都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对*ST新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其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依法另案处理。郭耀名作为*ST新都实际控制人,应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其行为亦应依法予以处罚。
时任*ST新都董事戈然本人或代表润旺矿产在相关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受法院通知参与伍泽松诉讼*ST新都等重大诉讼事项,知悉相关应披露的事项;彼时相关董事陈桂生、王健涛、林汉章三人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同意相关议案,且未提交勤勉尽责的证据;吴娟辉自2012年7月担任财务总监,其在公司相应定期报告中承诺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完整,且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五人是*ST新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