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沪港通实施后表决提案相关问题,证监会日前发布了2014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仅涉及一项修订,即增加了一条关于登记结算机构的除外条款:“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股东大会上,同一股东只能投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类型的表决提案。这项规定虽然与我国市场直接持有模式相适应,但即将实施的沪港通对其形成了挑战。香港结算体制采取的是间接持有的多级托管模式,香港开户投资者对内地上市公司有关提案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证券托管机构汇总至香港结算公司,进而报入上交所交易系统。汇总后的投资者表决意愿可能同时存在部分股数“同意”、部分股数“反对”和部分股数“弃权”,这就与现行股东大会规则相矛盾。
“修改该项条款,为登记结算机构投多种类型的表决票预留了空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