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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发监管函督促西藏药业规范信息披露

2014年10月15日 07:46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在近期的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西藏药业(600211,前收盘价34.35元)大股东华西药业如愿增补了两名独立董事。然而,昨日上证所官方微博发布的一则监管工作函再次引起了记者注意。

  据监管工作函披露,10月10日,上证所收到西藏药业董事陈达彬等关于 《西藏药业六名董事关于董事会会议相关事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上证所要求公司就《报告》中的相关事项尽快予以确认并公开披露。

  首先,9月30日,西藏药业董事陈达彬、周裕程、王英实、饶洁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石林递交了《关于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函》,提议董事长石林召集董事会审议《关于改选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和《关于解聘张虹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及聘任郭远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时,上述四名董事认为前述提议涉及到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变动,为充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公开披露前述《关于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函》。上证所表示,截至目前,公司并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要求公司详细说明未披露的原因。

  《报告》中还提到,10月9日,西藏药业董秘办已发出通知,定于10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但是公司新当选的独立董事吕先锫、刘小进未收到该次董事会会议通知。《报告》称,吕先锫、刘小进未收到会议通知是董事长石林强行命令董秘办不得向吕先锫、刘小进发出会议通知。上证所对此也要求公司向该次董事会召集人核实未将会议通知送达吕先锫、刘小进的具体原因。

  最后,《报告》称,就西藏药业拟于10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一事,陈达彬等董事出具了《董事联合声明函》,表示首先如果董事长石林仍继续不准董事吕先锫、刘小进进入会场,相关董事将不得不拒绝参加15日的董事会会议。依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此外,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相关董事将另行推举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形成合法有效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对此,上证所要求公司核实是否收到《董事联合声明函》,如果收到则解释未披露原因。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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