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监会依法取缔了姜霞倩、浙江瑞智开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擅自设立的“钱塘银行(筹)”。
经银监会浙江监管局查实,2013年8月份以来,未经银监会批准,姜霞倩、浙江瑞智开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擅自设立了“钱塘银行筹备委员会”,刻制了“钱塘银行筹备委员会”、“浙江钱塘银行筹备委员会”和“钱塘银行(筹)”等三枚印章。
“钱塘银行筹备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后,在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292号7楼办公,并在办公场所挂出了“钱塘银行(筹)”的牌子。2014年2月25日,“钱塘银行(筹)”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立了验资账户。“钱塘银行(筹)”制作了“钱塘银行”规划概要、招股介绍、股份认购要点、股东确认协议书、股权证书等文书,印制了“钱塘银行(筹)”介绍信,并开展招募意向股东和委托他人募股的工作。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姜霞倩、浙江瑞智开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决定取缔“钱塘银行(筹)”。“钱塘银行(筹)”应立即停止一切筹备活动和业务活动,并责成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姜霞倩、浙江瑞智开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擅自设立“钱塘银行(筹)”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成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将姜霞倩、浙江瑞智开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