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方式的不同,及时披露其股票买入或者过户的具体安排和落实情况
近日,上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旨在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推进此项工作。根据《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方式的不同,及时披露其股票买入或者过户的具体安排和落实情况;员工持股计划期间届满的,应当按照要求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到期持有的股票数量。
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考虑到《指导意见》已对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事项做出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为体现与《指导意见》的规则层次差异,《指引》定位为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业务规则,主要是从操作性角度规范了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中所需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指导意见》已经规定的事项,没有做重复要求。
《指引》共分五节,分别是一般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其他规定和附则。内容安排上主要按照员工持股计划从拟订到实施的时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作了规定。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方面,《指引》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需要通过董事会审议、职工大会征求意见、股东大会通过等环节,并明确了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或者股东的回避要求;二是规定了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职工大会征求意见情况、员工持股计划全文和摘要、律师意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等事项,并对其具体内容作了规定。
同时,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资金来源的披露要求。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方面,《指引》提出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方式的不同,及时披露其股票买入或者过户的具体安排和落实情况;二是员工持股计划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履行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三是员工持股计划期间届满的,应当按照要求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到期持有的股票数量;四是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变动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在《指导意见》发布后,三安光电、龙净环保等沪市上市公司已经公告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草案。对此,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企业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为此,上交所将继续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各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主动创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践模式,实现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的共同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