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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4年09月12日 21:2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2日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指导商业银行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进一步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今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问题由来已久,今年上半年表现也十分明显。存款月末冲高、月初回落,月末存款偏离度较高,季末尤为突出。一些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通过高息揽储、非法返利、延迟支付、以贷转存、以贷开票、理财产品、同业业务等手段吸存倒存。

  2014年7月,银监会年中工作会议对此问题提出了警示和监管要求。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六条指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偏离度指标,研究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扣分项,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冲时点’行为”。为落实《指导意见》要求,银监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机构意见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规范性监管要求。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共分为七个部分,重点内容如下:一是督促商业银行加强绩效考评管理。督促商业银行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不得设定单纯以存款市场份额或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存款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二是约束商业银行违规吸存、虚假增存行为。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不得另外设置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不得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不得接受任何个人或机构等资金中介组织的存款;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向“空户”虚假放贷;不得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不得将理财产品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安排在每月下旬;不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临时调作一般性存款等。三是设置月末存款偏离率指标。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合理控制月末存款偏离率。根据历史数据及测算情况,设置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同时,为防止商业银行在季末通过冲高月日均存款、规避存款偏离率约束,附加限制季末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四是明确监管措施。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建立存款波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对存在存款异动较大、违规吸存、虚假增存等问题的银行,按严重程度相应采取限制准入、降低评级、限制业务、提高稳定存款比例等监管纠正与处罚措施。

  三、《通知》可能产生哪些效果?

  答:《通知》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维护健康金融秩序,缓解月末、季末存款等的大幅波动,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同时,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负债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通知》还将推动商业银行树立科学发展观,不片面追求规模、速度等,走追求质量、效益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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