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内蒙古兴麟房产涉嫌合同诈骗 老板潜逃被抓获

2014年09月09日 07:14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这几天,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麟房产)老总吴秉麟的名字,成了内蒙古、宁夏、甘肃等地很多购房者的噩梦。

  据中国之声 《新闻纵横》报道,兴麟房产在内蒙古、宁夏等地的数百家门店关闭,吴秉麟还欠下了至少数百名购房者的购房款和上千名员工的工资。该事件在当地引发了对房产中介公司的质疑。

  昨日(9月8日),包头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包头”发布消息称,2014年9月8日凌晨,兴麟、德邦房地产经纪公司涉嫌系列合同诈骗案头号犯罪嫌疑人吴秉麟及刘某、张某等1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北京被包头市公安局抓获。

  公司曾获“A级诚信单位”

  上述微博称,2014年8月26日,包头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兴麟房产和内蒙古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在介绍商品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经审查,包头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2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兴麟房产和德邦公司依法立案侦查。另据调查,兴麟房产在全国其他城市分公司也相继案发,涉及群众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兴麟)官网显示,兴麟房产作为宁夏兴麟在内蒙古的分部,创立于2009年,是以房地产经纪业务为核心发展的房产综合型服务公司。2010年被包头市品牌协会评为“包头品牌”,同年被包头市商务局评为 “包头市A级诚信单位”。2011年被包头市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评为“包头市老百姓最满意品牌”。

  据报道,截至目前,兴麟房产在包头共有近160家分店,并且在几年时间里,分店、分公司开向全国,银川、西安、兰州、沈阳等地是遍地开花。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兴麟房产涉嫌违规操作由来已久。去年4月,《宁夏日报》报道《“兴麟房产中介太坑人了!”》,引起了宁夏兴麟和银川市住房保障局重视。兴麟房产当时表示,愿公开致歉,并立即开展内部整改。据《宁夏日报》报道,当时宁夏兴麟总经理吴斌表示,公司对已经查实犯有违纪行为的两名中层管理人员和11名职业素质差的员工给予劝退和除名;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带队,走访有诉求的客户,并对确因工作不周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场予以赔付,公司同时还决定,将此举列为公司的一项长效机制。

  不过,宁夏兴麟的惩罚和监管似乎并不奏效。自2013年兴麟房产旗下正丰公司进驻兰州以来,46个门店都没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今年6月,当地房管、物价、工商等三部门已经将其纳入黑名单,还通过媒体曝光。

  涉嫌合同诈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兴麟房产涉嫌违法的手段并不高明。

  据《内蒙古日报》报道,该公司以二手房中介资质为掩护,在购房者表达购买二手房的意向后,为购房者提供虚假房源、并且找人假扮房屋所有人,在得到购房者信任后,以想买房必须先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者购房首付款为名义,骗取购房者的资金。在得到购房者资金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给购房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达到骗取购房者财物的目的。

  经初查,包头市公安局认为,兴麟房产以签订合同为手段,虚构事实,骗取多人钱财,涉嫌触犯《刑法》224条合同诈骗罪。

  对此,秦兵房产律师团律师徐斌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中介买房,除了中介费以外,其余的任何款项都不应该给中介公司。购房首付款是应该给卖房人的,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将购房款打到建委的资金账户,作第三方资金监管。换句话说,只有在中介本身就是业主的情况下,才可以收款。徐斌提醒购房者,如果中介要求代收房款,交易流程就不正规,中介公司之所以能诈骗,就是购房者把房款交给了中介公司。


(责任编辑: 马欣 )

鍒嗕韩鍒帮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延伸阅读
  • · “房产股吸引力远超房产”      2014年09月04日
  • · 谁动了房产中介的“蛋糕”?      2014年08月21日
  • · 100万美元能买到的美国房产(组图)      2014年08月17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