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公告称,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国税总局表示,部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反映,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是否应纳入计税营业额,请总局予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所述债券持有期间红利收入就是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
(责任编辑: 华青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