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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企业隐瞒信息将上“异常名录”

2014年09月05日 07:10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企业信息全公示下月开始实施。

  在昨日(9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配套的5部补充规章制度也已经由工商总局下发,其中包括企业信息的抽查办法,以及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

  此外,针对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公示也进行了详细规定。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以及2013年度的年报最终公示截止日期都为2015年6月30日。

  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局长马夫表示,如果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四种情形将上“异常名录”

  随着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行,在新增市场主体数据迅速攀升的同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出台,对规范和维护市场良性运行格外重要。

  上月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公布之后,围绕这一条例配套规章的公布便提上日程。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此前,工商总局已经公布了包括《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在内的5项配套措施。

  根据工商总局提出的办法,针对企业的抽查,规定抽查的对象为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同时也明确了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的比例和次数。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马夫表示,所谓定向抽查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规模、类型、所属行业等条件来确定,对这个行业进行定向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出现四种情形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用明显的红色标记进行提示,这四种情形是:未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未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马夫表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各地信息公示平台下月统一运营

  尽管从今年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才正式实施,但实际上,已有部分省份走在了前面。

  包括辽宁、重庆、北京等省市在内,企业信息平台已经开始搭建。目前,重庆市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已经完成,可以通过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向区县政府、65个市级征信成员单位公示含不良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而在北京,企业信用信息同样已经可以查询。3月份以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的访问量日渐攀升,日均查询量21.8万户次。

  随着各地建设的信息公示平台自10月1日之后将归于统一,所以并不存在各地自行搭建的平台相互不兼容的问题。

  “我们根据条例和规章,总局制定了2个公示的技术规范,这个技术规范在这几天就会下发,然后各省将据此进行调整。”马夫对记者表示。

  此外,工商总局还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制度作出规定。工商总局称,过去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处罚过重,个体工商户只要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年度验照、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就会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丧失经营资格,同时也加大了无照经营的可能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比个体工商户增加了“资产状况信息”。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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