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的界定,业界人士普遍强调两点,一是有没有可保利益,有没有风险敞口;二是保险损失是否能清晰界定
保监会近日对5家财险公司产品分别发出监管函,并叫停相关保险产品。被叫停的原因主要包括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不符合公平性原则、保险条款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产品设计不符合保险原理,以及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表述不严谨等。
对此,保险业界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保险版官方微信:证券日报微保险)记者采访时表示,产品开发过程涉及诸多环节,从始至终应保持严谨态度,在合法、合规的红线范围内进行创新。
保险创新:
确认可保利益是立足点
对“保险”二字,一般人应该都不陌生,但保险到底是什么,对这一问题,恐怕就连有的保险公司也未必能准确回答。部分保险公司正是因为混淆了保险与博彩的本质属性,才开发出一些叫“保险”而非保险的产品。
保险到底是什么?对于判断标准,业界人士普遍强调两点,一是有没有可保利益,有没有风险敞口;二是保险损失是否能清晰界定。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资深核保人戴嘉表示,一个保险产品的开发首先要从市场需求出发,以实实在在地解决保险需求为根本。保险的目的是在出险灾难时为客户提供财务上的补偿,所以确认客户的可保利益是产品开发的立足点。任何的风险对赌,都不能成为保险。
某大型财险公司电商负责人还强调,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中,还应当特别注意损失的可界定、可量化性。他举例说,假如一款针对大型比赛结果的保险,出险后赔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失,这就容易出现产品违规的问题。“这类精神损失属不属于可保利益,存在争议。同时,精神损失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主要依据法院的判决结果,若这一因素体现在保险产品中,只能定额设计,存在产品设计不公平的嫌疑。”他表示,类似的产品开发容易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
事实上,监管叫停保险产品并非首次,此前就有保险公司开发的董事责任险被叫停,也有车险产品未通过审批,但因“保险产品”偏离保险本质而叫停并下发监管函却是在今年首次出现。业内人士表示,无论是此次被叫停的世界杯遗憾险保险还是股票价格指数波动保险,包括此前市场上出现的雾霾险、小汽车摇号险、春晚收视率保险等,很大程度上针对的都是投机性风险而不是保险也应该关注的纯粹风险。
“万变不离其宗,保险创新必须基于保险本质。”一位保险系教授表示,当前,监管政策十分鼓励创新,从程序上来看,除了少部分保险产品需要提前审批,大部分财产险产品已经实行备案制,保险公司开发出产品后可以直接销售,并在一定期限内向保监会报备。同时,在市场化时代,保险营销中加入一些噱头因素可以理解,这会让保险变得比较好玩,吸引大家的注意力,但回到保险本身而言,如果偏离了其宗旨,必须叫停。
互联网保险创新:
“摸石头过河”
创新往往意味着缺乏历史经验可以借鉴,保险产品开发又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倘若某个环节疏漏,都可能造成最后的产品设计不科学。这也是业界人士在谈到财产保险创新时特别强调的问题。
以此次被监管叫停的网络平台责任保险为例,该产品本身是基于互联网运营过程中的风险量体裁衣制订的保险产品,是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但由于其是针对互联网运营风险的创新责任保险,风险与传统的责任险有较大差异,在产品设计时疏忽了这一环节,导致保险的费率厘定不符合公平性原则。
对此,众安保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众安保险作为一家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上会面临诸如数据收集、新渠道开拓等非常个性化的挑战与机遇。在“摸石头过河”的创新过程中,合法、合规一直是其严格坚守的原则与底线。该公司表示,今后在业务开展及产品创新中也会以此为鉴,充分吸取各方的真知灼见。
当前,我国正鼓励和扶植小微企业的发展。戴嘉表示,作为保险公司如果能够对该类企业的保险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产品开发应该能够在获得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较大的社会效益。但中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可参考的统计数据相对有限,如何合理地厘定价格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很大的挑战。因此,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时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即实现合理的风险对价,同时又能兼顾广大小微企业的购买能力,切实为他们的发展保驾护航。
某财险公司电商负责人也指出,行业数据的缺失,保险事故发生率的不确定,都可能导致产品设计存在缺陷。“保险费率厘定须遵循公平性原则,即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风险性质不同的被保险人,应承担有差别的保险费率。”他还指出,费率厘定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不能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
四川保监局:
三因素制约网络保险
同时,有的保险产品针对的风险本身就有一定的界定难度,比如,四川保监局日前研究发现,网络风险保险发展存在三方面制约因素:一是网络风险保险一般承保由于病毒侵害、黑客盗窃而导致的电子数据资料丧失、企业声誉降低等损失,在保险价值确定方面存在困难,发生保险事故后容易产生纠纷;二是网络风险损失的统计资料严重缺乏,无法依据大数法则厘定保险费率;三是保险公司在网络风险监控方面缺乏经验,加之不断涌现新的网络风险,让保险公司在核保、风险管理等方面难有作为。
业界人士指出,由于受到信息技术、风险管理技术、基础数据选取等因素影响,部分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开发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这是正常的,行业也需要在不断纠错的过程中逐渐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