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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源:关于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2014年08月20日 08:1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 年 8 月 20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广发聚源

  基金主代码 162715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5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发聚源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4 年 8 月 21 日

  赎回起始日 2014 年 8 月 21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本基金自 2014 年 8 月 21 日起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代销

   机构的开通时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广发聚源 A 广发聚源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2715 16271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备注:1、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

   0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型而

  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已经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生效。

  2、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变更为广

  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分别转型为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仍旧保持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 类份额不在交易所上

  市交易。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自 2014 年 8 月 21 日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3.1.1、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

  网点公告。

  3.1.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

   1

  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1.3、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1.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

  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和其它投资投资者实施差别收费。

  3.2.1 前端收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普通投资者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0.32%

  100 万≤M<500 万 0.50% 0.20%

  500 万≤M<1000 万 0.30% 0.12%

  1000 万≤M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注:3.2.1.1、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申购

  金额含申购费。

  3.2.1.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4、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

  等义务。

  3.2.1.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2

  3.2.1.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1.7、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

  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开通销售机构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以代销机构的安排为

  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1.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4.2.1、本基金场内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统一为 0.1%。

  4.2.2、通过场外赎回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以基金系统确认份额的顺

  序,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适用赎回费率。

  场外 A 类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

   M<30 天 0.50%

   30 天≤M<90 天 0.10%

   90 天≤M 0

  注:对于在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最后一次开放期结束之日

  以前通过场外申购所获得的 A 类份额,在赎回时将不收取赎回费。

  场外 C 类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30 天 1.00%

   30 天≤M<90 天 0.50%

   90 天≤M 0

  注:对于在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最后一次开放期结束之日

  以前通过场外申购所获得的 C 类份额,在赎回时将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场内、场外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30 天而少于 90 天的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4.3.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4.3.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

  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深圳理财中心、杭州理财中

   4

  心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

  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4 楼 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

  和投诉等。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杭

  州银行、南京银行、天相投资、深圳众禄、上海长量、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

  广发证券、东吴证券、信达证券、长城证券、平安证券、国海证券、东莞证券、

  恒泰证券、中航证券、瑞银证券、中投证券、江海证券、深圳场内、中信证券、

  银河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西南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山西证券、中信万通

  证券、中国银行、浦发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财富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

  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国盛证券、宏源证券、齐鲁证券、世纪证券、第一创

  业、德邦证券、广发华福证券、华鑫证券、中天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长

  江证券、安信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华泰证券、东

  方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新时代、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华安

  证券、渤海证券、日信证券、联讯证券、国金证券、华宝证券、厦门证券、华融

  证券、天风证券、上海银行、万银财富、上海天天、太平洋证券、浙江同花顺、

  和讯信息、浙江金观诚等代销机构。

  5.2 场内销售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

  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

  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

   6

  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以深交所网站公布的最终名单为准)。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

  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公告仅对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

  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7.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7.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20 日

   7


(责任编辑: 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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